1月6日,微信公號“塔城市紀委”通報了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連出現的“為提升工作量虛開行政處罰單”問題,一名駕駛員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前后被罰17次。
通報稱,經查,2021年10月23日、11月17日、11月21日,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公路中隊中隊長馬強、輔警多斯波力·哈米為了提升工作量,在執勤執法過程中,違規執法,分別在國道219線塔城路段、X784線、X788線路段攔停檢查吳某駕駛的貨運車輛,在吳某未出現交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分別以“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給予吳某3次200元以下的簡易行政處罰;在執勤執法過程中,弄虛作假,擅自通過“警務通”查詢歷史記錄找到吳某信息,并以“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騎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為由,虛開行政處罰單,先后給予吳某12次200元以下的簡易行政處罰。
問題還不止于此。
不久后的2021年11月24日、11月30日,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曾波、城區中隊輔警孫俊波、李旭陽為了提升工作量,在執勤執法過程中,弄虛作假,擅自通過“警務通”查詢歷史記錄的方式找到吳某信息,并以“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等違法行為為由,虛開行政處罰單,先后給予吳某2次200元以下的簡易行政處罰。
塔城市紀委指出,上述問題反映出塔城市公安局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落實干部隊伍的教育管理監督主體責任不嚴不細,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不扎實、不深入、不徹底,公安隊伍中仍然存在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突出問題。
通報稱,塔城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侯立新作為分管交通管理大隊的局領導,落實“一崗雙責”不到位,抓隊伍建設“寬松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受到提醒談話處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交警隊伍的教育管理監督不嚴,對執法環節存在的廉政風險點排查整改不到位,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陳世良作為主要領導,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并調整工作崗位;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劉海濱、曾波作為分管領導,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意識淡薄,主動擔當作為不夠,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另外,市交通管理大隊公路中隊中隊長馬強,輔警多斯波力·哈米、孫俊波、李旭陽等人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公、隨意執法,工作態度簡單粗暴,為民服務意識淡薄,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4人負有直接責任,分別受到記大過處分,多斯波力·哈米、孫俊波、李旭陽3人調整工作崗位。
塔城市紀委指出,執法者必先守法,律人者必先自律。交警執法應是有理有據,而非開空頭罰單,個別民警紀律規矩意識淡薄,我行我素、弄虛作假,頂風違紀。市公安局黨委要以案為戒、舉一反三,在公安系統扎實開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工作,壓實全面從嚴治警政治責任,加強公安隊伍日常教育管理監督,持續深化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成果。全市各行政執法部門均要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典型案件為鑒,進一步將干部作風專項整治走深走細走實,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切實樹牢為民服務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