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9日,濟南男子高勇通過網絡認識了自稱北京一教育咨詢公司的李老師。高勇自述,自己打算學習消防知識,考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于是向該教育咨詢公司繳納了3980元報名費。高勇還稱,半年多后,該教育咨詢公司與高勇聯系稱,報名需提供大專畢業證書,高勇不具備報名資格,繳納1500元代報名費后他們可代報名,高勇隨后繳納該款。該公司還稱,包通過,但需要繳納12800元包通過費,于是高勇再次繳納費用,以上收款均是被告公司微信收款碼收取。
然而,根據高勇提交的2019年度一級消防工程師成績查詢結果,其報名地市為湖南省長沙市,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成績34分,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34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2分,考試結果未通過。
于是,高勇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報名費3980元、包通過費12800元、代報名費1500元,三項共計18280元。
濟南市市中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前輔導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被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高勇依約支付3980元學費,高勇雖主張被告承諾包通過,應予以退費,但依據合同約定退費條件之一“(2)乙方學習的課程總量不得低于課程配置要求的課時量的85%,且單科成績需達到50分以上。”高勇單科成績未達到50分,故其要求退398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高勇稱其于2019年8月再次簽訂包通過協議,并提交電子版合同,但該合同收費處空白,合同落款處無雙方簽字或加蓋單位行政公章確認,故本院對該電子版合同不予認可。由此,被告收取相應12800元款項沒有依據,高勇要求返還,本院予以支持。另高勇主張被告返還代報名費1500元,該費用被告亦無收取依據,故應當返還高勇。被告北京一教育咨詢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當庭質證、舉證、答辯的訴訟權利。
故判決,被告北京一教育咨詢公司返還原告高勇12800元學費及報名費1500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