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家庭財富的日益增加,大家對家庭財產如何處置很關注。南京市鐘山公證處魏敏公證員在本期揚子公證大講堂上,就家庭財產與公證之間的關系與大家進行交流。
沒留下遺囑遺產按照法定繼承
魏敏介紹了繼承公證、遺囑公證以及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她首先舉例說,張某和李某是夫妻,兩位老人的父母均先于他們死亡,他們有一個女兒和兩個兒子,夫妻倆有一套房產。兄妹三人共同供養老人。2000年張某因病去世,因李某健在,全家誰也沒提出“遺產分割”問題。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兄妹三人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它遺囑
接著她談到遺囑公證時舉例,劉老先生、楊老太太夫婦二人共同擁有兩套房,共有三個兒子,為了避免過世后分家產出現糾紛,二老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來到公證處分別立下公證遺囑,將上述兩套房屋進行處分。由此可見,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構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法律上規定的遺囑種類主要分為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那么當兩種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怎么辦?
魏敏又舉一例說,宋先生持有某公司70%的股權份額,名下還有三套房產,少許銀行存款。宋先生與妻子李女士結婚40余年,育有一兒一女,均已成年。有一次宋先生經診斷患有肺癌,恐來日不多,欲及早為身后事做打算,他寫下一份遺囑,并經公證處公證。治療過程中,宋先生思前想后認為前份遺囑內容不妥,再次起筆書寫了一份新的遺囑。兩年后宋先生去世,其子女就兩份遺囑的效力發生爭執。
宋先生的第一份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從自書遺囑上升成了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具有意思真實、程序嚴謹、證明力強等優點,因而具有無可比擬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宋先生后面的自書遺囑不能對公證遺囑內容進行變更。當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發生效力沖突時,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因此,雖然宋先生后面的自書遺囑訂立時間晚于公證遺囑,但其效力低于公證遺囑,應當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為主。(通訊員 姜蘇芮 記者 任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