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記者申鋮)記者25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明確,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記者申鋮)記者25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明確,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