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就其相關內容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6日。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幾點值得關注。首先,《意見稿》提出,參加投標的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其次,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關于招采違規的處罰力度,《意見稿》明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給予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賄賂,行政部門的相關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資格、不及時簽訂購銷協議、不履行供貨承諾、未按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供貨等行為,都將受到醫保行政部門的相關處罰。
另外,《意見稿》中對集采機構也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及違規和處罰措施,如未執行集中采購平臺掛網、撤網等交易規則和標準;濫用集中采購職權、限制市場競爭或者導致不公平競爭;在集中采購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國家醫保局表示,建立以醫療保障法為統領,配套出臺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形成獨立完備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相關行業專家對記者表示,醫療保障體系是一個多層次的完整體系,不僅包括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這一主體性制度安排,也涵蓋了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以及各類慈善公益性醫療保障項目,需要完整的法律來規制。目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等均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從整體上推進醫療保障綜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