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近日發布并實施修訂后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及其配套辦理指南,繼2020年7月改進優化辦理服務之后再次打出“減負增效”組合拳,落實兩項上位法規最新規定、全面推廣電子化辦理模式、取消三項材料要求,進一步提升協議轉讓業務辦理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全面推廣電子系統,推動“數據跑腿”代替“辦事人跑腿”。為進一步提高業務辦理便利性,2020年底,深交所按照穩妥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在現場、郵寄等辦理方式基礎上,試行協議轉讓電子化辦理。目前,協議轉讓電子化辦理已日趨完善,此次在《指引》層面予以確立,并在配套指南詳細說明辦理流程,以全面推廣電子系統,推動辦理模式實現從“辦事人跑腿”到“數據跑腿”的轉變。同時,為有效防控業務風險,要求辦事人簽署保證電子與紙質文件一致的承諾函,并郵寄全套辦理材料以供存檔。
持續精簡辦理材料,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滿意度。《指引》貫徹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精神,明確對于可通過公開的政府官方渠道進行網絡核驗的營業執照等證照類文件,原則上不再要求辦事人提交,并相應取消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協議轉讓公告文件三項材料要求,改由辦事人填寫相關信息,深交所通過公開網站核驗,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優化完善辦理情形,確保上位新規得到有效落實。《指引》銜接證監會新修訂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明確轉讓雙方任意一方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不得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的市場禁入措施的,不予辦理協議轉讓,但符合豁免條件的除外。貫徹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及證監會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新增在經法院準許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轉讓處置被司法標記股票,助力完善質押股票處置流程,持續化解股票質押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