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以來,由于懲戒教育一直沒有法律、制度層面的明確規定,導致教育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學校和教師要么不敢懲戒學生,要么對學生懲戒過當。特別是,一旦懲戒過當,會對學生身心帶來長遠的消極影響。比如,備受社會關注的“20年后學生打老師”事件至今令人唏噓。
一些教師發生懲戒過當、侵犯學生權益事件,不得不引發人們對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的反思。老師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進行耐心教育和幫助,不應該采用體罰、謾罵、侮辱人格等簡單粗暴的教育方法。換言之,教師可以行使教育懲戒權,但不代表可以濫用懲戒權。
因此,明確教育懲戒權,更須規避“以罰代教”。各地不妨在嚴格執行教育懲戒規則的前提下,進行規范和細化,明確懲戒權實施的范圍、程度、形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從而達到規范學生品行、保障學生權益的目的。
邯報融媒體通訊員張連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