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賦予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權的同時,明確了懲戒的具體實施方式。
如,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懲戒方式。這既有利于發揮教育懲戒的效用,又能防止教育懲戒演變為體罰,保障了學生權益。
基于此,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學校應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行為加強指導與監督,一方面要旗幟鮮明地支持教師依法依規行使懲戒權,另一方面還應對假借教育懲戒之名行體罰學生之實的教師實施處罰,保障教育懲戒權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 邯報融媒體通訊員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