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悲劇的發生,令人扼腕嘆息。誰也不愿意看到,年幼的女孩從此無法和其他人一樣正常生活和成長。而此次事故更讓人抱憾之處,在于事故不僅是簡單的意外,而且是重重風險積累之下的必然。正所謂,你不知道事故在哪一天發生,但它總有一天會發生。
近年來,蹦床儼然成為“網紅”游樂項目,除了室外游樂場的蹦床,各地還陸續開設了專門的蹦床館,其體驗更加刺激,對青少年、兒童的吸引力更大。但梳理近年來相關報道,不難發現蹦床類項目事故頻發,其風險不容忽視。據《中國青年報》今年7月的報道,河北保定一位剛參加完高考的18歲女生玩蹦床時,后仰著從3米多高的空中摔下,造成腰椎、胸椎等多處骨折。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這無疑是對公眾的警告:不能因為一個項目火熱、相關設備和原理簡單,就認為其安全無虞。對此,即便是成年人也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更何況是身體各項機能都還沒有發育成熟的兒童。
同時,在蹦床項目遍地開花的繁榮景象背后,是相關行業發展缺乏規制、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缺乏保護意識的現狀。根據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地方質量監管部門只負責對“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監管。蹦床被視為游戲項目,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管部門、范圍及職責。按照權責分工,旅游、衛生、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都有管理義務,但實際上各部門都疏于監管。因此,受害者的維權路徑難免不通暢,不僅無法解決權責上的糾紛,也無法給商家施加壓力,促使其服務提升。相關法律規范的空白和監管的缺位,無疑為蹦床的野蠻生產提供了土壤。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管理人員也非常缺乏安全意識。一些開展蹦床活動的商家根本沒有提供最基本的安全防護裝置,即便有安全帶等簡單的裝置,也不足以排除各種可以預知的風險。要知道,參加蹦床項目的消費者不是專業運動員,很多人只是偶爾玩耍,缺乏對蹦床的使用經驗,因此必須盡最大能力設計安全冗余。
更重要的是,并不是所有運動都適合兒童參加,允許兒童參加的運動要針對孩子的身心特點專門設計,游樂場所也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消費者實施有區別的開放政策。大部分娛樂設施都是以成年人為標準設計的,本身就不適合少年兒童參與,商家不能為了利益鋌而走險。即便是專門為兒童設計的蹦床,也應該對參與兒童的年齡、身高、體重等身體數據有充分的限定。
對于兒童玩蹦床等娛樂設施的風險,成年人也應有基本的預判。一些家長經不住自己孩子的央求,或者看到別家孩子樂在其中,就麻痹大意。參加蹦床活動兒童的年齡越來越小,而家長卻習以為常,認為孩子參加沒有問題,無視其中隱藏的風險。等到事故發生、傷害產生時再去悔不當初,也根本于事無補。新聞中提到,就在泉州發生事故的游樂場,記者前往采訪期間,還有家長帶3歲女童前來玩耍。希望這樣的情況,未來不會再發生。
風險或許無處不在,但規避風險、避免可以預見的傷害,是人們應有的理性選擇。“網紅”運動越來越火,但公共輿論不能推波助瀾,而應充分宣傳普及相關風險防范措施,并努力呼吁針對兒童娛樂設施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規范,建立專門針對兒童娛樂安全的監管渠道。例如,明確各部門對此類設備的監管職責,從資質檢查、執照辦理到運營監管,形成一系列完整的監管渠道,讓消費者維權和監管者執法有法可依,讓商家有法必依。對于未成年人參加的蹦床活動,管理人員應當讓監護人簽訂風險告知書,明確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防止不符合條件的孩子參加。
無論如何,別再讓孩子因危險運動“折翼”,是每一個成年人應有的意識和責任。(作者:王鐘的,系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