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培訓兩個月,五年內不能離職。
女教師白樺(化名)出國前跟學校簽了上述協議。回來工作兩年后,她后悔了。
一年前,白樺申請離職。校方根據協議,索要7.2萬元違約賠償金。
經協商,數額降到4.9萬元。其中,包含她在培訓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1.5萬元。
白樺覺得不完全合理。雙方僵持。
有律師分析稱,培訓期間的學習,等同于勞動,所以,該工資不應被收回。校方相關要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4月8日,滁州學院人事處孔姓處長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現在不是賠償金額的問題,而是雙方已經簽訂了協議,應該按照協議執行。對于白樺申請離職,學校很舍不得。雙方已多次溝通,現在白樺已經申請勞動仲裁,進入仲裁程序,學校將依法辦事。
7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仲裁院已向安徽滁州學院下達調解建議,“盡量讓雙方自行調解解決問題。”
校方: 會繼續協商
來自江蘇南京的白樺2014年7月入職滁州學院,擔任一名助教,沒有編制,待遇與在編人員一樣。
三年后,在學校的安排下,白樺前往美國訪學兩個月,時間是2017年9月至11月。
出國前,白樺曾與學校簽訂了出國培訓協議書:培訓結束后,乙方必須連續在甲方服務滿五年。否則,乙方將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培訓項目經費、違約賠償金5萬元、培訓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違約賠償金按服務年限逐年遞減。
白樺向澎湃新聞提供的滁州學院《教師出國(境)培訓協議書》規定 受訪者供圖
2019年5月,白樺申請離職。白樺稱,由于自己在2016年患上了多發性乳腺纖維瘤,此后每個月都需要定期復查,2019年因身體“實在吃不消”,想換一份工作,回家鄉。
按照出國培訓協議書中規定,白樺要賠償校方7.2萬元。
對于學校協議中要求的賠款,白樺不接受。她向律師咨詢后獲悉,三項賠償金中的兩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與學校多次溝通后,校方作出讓步,7.2萬元減少為4.9萬元。
但白樺稱,“培訓費3.4萬元,我心甘情愿掏(還錢),適當額外賠償(學校)也愿意,但是1.5萬元,我覺得不合理不合法。”
白樺說,在協商過程中,學校還曾向她提出放棄2018年年度一次性獎勵,總計34800元的解決方案,她不能接受。
白樺稱,由于雙方未達成一致,學校至今未開離職證明,影響她入職新單位,醫保、社保也因此斷交了9個月。
4月7日,滁州學院人事處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稱,學校已經提供了解決方案,但白樺并未接受。“我們隨時都可以辦理,關鍵是看她自己”。現在白樺已直接提出勞動仲裁。
該校孔姓處長表示,該協商的,會繼續與白樺協商,如果仍未達成一致,則依法辦事。
律師:違約金約定須合法合理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認為,用人單位安徽滁州學院在白樺培訓期間,支付了相應的培訓費用,可以要求離職員工進行一定賠償,但需要出示相關證據。但《培訓協議書》第七條后兩項要求包括支付校方違約賠償金5萬元,以及在美國培訓期間,學校為其支付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白樺向澎湃新聞提供的滁州學院《教師出國(境)培訓協議書》規定 受訪者供圖
王輝稱,遇到此類情況,調解不成可以進行勞動仲裁,正常情況下,勞動仲裁的時間在45天左右,較為復雜的情況需要60天。
上海市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對于專項的出國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須合法合理,不宜苛刻。本案的服務期合同違約責任有三項,即培訓經費、違約賠償金5萬、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一般而言,違約賠償金是包括所有可預見的損失,故有重復計算之嫌。其次,培訓期間的學習,等同于勞動,故該工資不應被收回。至于培訓經費,也是風險投資,不應該全由培訓者來負擔,可以根據具體組成項目來酌情分擔。
7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如果該仲裁院4月15日前仍未收到雙方的協商結果或協商結果未達成一致,將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履行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