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網北京5月22日電(記者 李華錫)公共安全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一直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積極主動地預防、及時有效地處置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向全國兩會提交了《關于加快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議案》。他認為,近年以來,隨著各種不確定性因素交織,突發事件種類愈加復雜,數量日益增加,發生頻率加快,且涉及主體多元,不同領域交叉,影響規模擴大。在應對突發事件實踐中,還存在信息發布不及時、地方政府職權與責任不明確、物資儲備不足等問題。因此,亟需將《突發事件應對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授、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本人供圖
周洪宇認為,目前關于突發事件應對存在著三點不足。一是信息發布不及時,往往導致謠言嚴重擾亂視聽;二是地方政府的職權與責任不明確,往往導致應對突發事件反應、處置、應對能力不足;三是重視不夠,導致應急物資儲備不足。
針對以上三點不足,周洪宇提出四點建議:
一是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步伐,爭取在2020年審議通過。
二是建議修改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關于傳染病信息可先發布后,并上報上級部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但專業人士就事態發表善意評論除外。”對該法條增加但書規定,執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應充分考慮信息發布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布者、傳播者主觀上并無惡意,行為客觀結果,給予一定寬容,這樣才能鼓勵一線人民群眾說出問題和事實,即使表述得不是準確,也便于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三是建議修改有關主體的責任。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第四款刪除,修改后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由地方政府成為突發事件的應對唯一主體,授予地方政府臨機決斷的權力,不必事事向上級政府請示后才決定,時間就是生命,在傳染病防控過程及時采取行動最重要,有利于充分統籌動員各種社會資源。
四是建議修改有關應急物資儲備條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將應急物資儲備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