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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霸王條款”  兩部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來源:新華網編輯:徐穎發布時間:2020-06-17 16:12:29

  新華網北京6月17日電 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日前,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范文本)》)。

  《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為該行業首個全國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條,充分考慮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系,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有效規范培訓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兩部門部署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重點工作抓好落實,采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同時,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當事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家長能夠更加充分了解關于規范校外培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提高學生家長的防范意識和鑒別能力,理性簽訂培訓服務合同。

  《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相關條款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向家長(學生)明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重申線下機構不得一次性向家長(學生)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同時還為家長(學生)申請提前退學提供了多種退費選擇方案。這些約定,將合同爭議事后救濟轉向事先整體性合同協商制度,有效杜絕了以往培訓合同存在的“霸王條款”。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董圣足認為,從家長(學生)的角度來看,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發布,對處于交易優勢地位的培訓機構權利加以了適當規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訓機構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學員責任、排除學員主要權利、損害學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發生。

  “從合同文本看,這也是一份告知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該關注事項的‘教育性文件’。”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表示,為受培訓者(學員)監護人,提供與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簽約的參考合同文本,回應了選擇培訓機構的學生家長的期待,也是規范培訓機構經營行為,減少合同糾紛尤其是退費糾紛,維護培訓者合法權利的積極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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