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份關于“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7月21日,浙江大學微信公號通報稱,立即啟動了后續調查,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澎湃新聞7月21日)
浙大“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依據在《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17條第3款:“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但這一處分依據仍遭質疑。因上述《辦法》第8條同樣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這即,按照《辦法》,對于“構成刑事犯罪的”學生,“開除學籍”實際上是原則、標配,而從輕的“留校察看”,只是例外、特殊情形。
努××不僅構成刑事犯罪,而且還是強奸重罪,何以沒能嚴格按原則給予標配的“開除學籍”處分,而是格外寬大開恩地僅“留校察看”?
據網上曝光的努××所在學院處分意見,理由是:“考慮到努××是初犯,且已強烈悔罪,并懇請獲得改正的機會,同時又考慮到其來自民族貧困地區、又是畢業生等情況”。
即便是“初犯”,難道像強奸罪這樣的刑事重罪,也要念及“初犯”,非得等到其“一犯再犯”,才能“開除學籍”?要知道,即使被認定“犯罪中止”,努××的強奸罪名,仍是確鑿無疑的,而既然已構成強奸罪,就不能僅僅因為是“初犯”,便忽視這種犯罪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危害。
更重要的是:努××是否當真是“初犯”“已強烈悔罪”,仍有待進一步全面徹查。據網傳的努××朋友圈資料顯示,最近一段時間,努××在朋友圈轉發的都是一些顯得十分愉悅輕松、“享受”的信息。從中,人們感受不到絲毫“悔罪”氣息,更遑論“強烈”了。另據浙大網友朋友圈透露的一些信息,努××似乎也并不是第一次性侵女生,而是具有許多這方面前科的。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在努××已被法院確定構成強奸罪,且所謂“初犯”“已強烈悔罪”的說法,仍存在很多疑點的情況下,僅僅給予努×ד留校察看”處分,是否當真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是否真正做到了“證據充分”等要求,都值得追問。
近來,發生過多起涉事人因“考試作弊”“發表不當言論”等原因,被所在高校給予“開除學籍”的最嚴厲處分,而無論“考試作弊”,還是“發表不當言論”,這些已被開除學籍學生的行為,都沒有構成犯罪,更不用說是強奸罪這樣的刑事重罪了。
并未構成犯罪的學生都被開除學籍了,而構成嚴重犯罪的反倒能因種種理由得到寬大處理。相關高校學生管理執紀追責的標準究竟在哪里?
有鑒于此,相關方面啟動的后續調查,應全面、徹底。如果這一處分當真恰當合理,就應進一步給出更充分具體的事實依據,表明它確實符合“證據充分”等處分規范;如果該處分確實存在問題,就要堅決予以糾正。(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