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云區馬務小學師生們齊做手語操《聽我說謝謝你》。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李波 攝
省內第一部關于學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將自9月1日開學日起施行,明確教師懲戒學生界線——可適當管束、懲戒,但不得辱罵、體罰、侮辱人格尊嚴。條例還針對校園欺凌防治、校外實習安全等師生和家長關心的問題作出新規定。在8月26日的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有關人士對條例的實施細節進行了解說。
教師教育懲戒權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職權。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
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后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域內有攜帶管制器具、打架斗毆、欺凌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并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行使教育懲戒權應以制止批評為前提
明確教育懲戒界線,強化教育懲戒和違法處理,是此次條例出臺的一大焦點。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表示,這是為糾正學生不良行為,提升教育教學質量,通過立法回應社會各界呼吁。
“教師教育懲戒權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李大勝說。
黃偉忠表示,審議期間考慮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條例注意做好了與規則的銜接。李大勝介紹,中共中央、國務院于去年6月23日印發的《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為此,條例在第五十六條制定了教師教育的懲戒權:中小學校的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李大勝指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后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此外,條例也強化對有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糾正,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為落實家校共建原則,條例規定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為加強對學生違法行為的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域內有攜帶管制器具、打架斗毆、欺凌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并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部分校園上下學時段校門50米內安排警力守護
為強化學校安全保障,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村(居)委員會、學校、監護人、社會組織等主體在學校安全工作中的職責。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將校園周邊一定區域劃定為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納入治安視頻監控范圍。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周邊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對校園門口和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邏;對校園周邊區域治安情況復雜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上學、放學時段在校園門口50米內安排警力重點守護。
在校外實習常態化的當下,在學本領與實習權益之間的平衡兼顧也是師生和家長的一大關切。條例就此明確,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安排學生到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和崗位實習。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落實實習學生實習責任險的投保責任。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工作受到傷害的,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沒有投保實習責任險的,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參照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焦點問答
如何系統性防治校園欺凌?
記者:條例中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建立健全防治校園欺凌工作的協調機制,請問如何確保機制建立并發揮作用?
李大勝:2018年,省教育廳就牽頭制定了廣東省教育廳等13個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在這個辦法里面就規定:
一是地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政法、宣傳、教育、公安等部門和組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判本地區學生欺凌形勢和治理的對策,統籌推進本地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絡輿情。
二是明確了學生欺凌綜合治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分工。
三是規定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縣市區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并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工作。
四是對各地各學校建立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培訓制度、問責處理等長效機制作出具體規定,將防治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學校年度的考核內容;將防治學生欺凌治理工作效果作為“平安校園”創建內容進行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將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教育主導范疇,把防治工作效果作為縣(區)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內容進行考核。(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何道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