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是“教育之根”。為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公布《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對新時期學前教育事業進行了全面謀劃和前瞻性部署,體現出鼓勵普及普惠、遏制過度逐利、強調保教結合的頂層設計和發展導向。
普及普惠,回歸學前教育公益本質
學前教育本質上屬于民生工程,發展學前教育,應將維護公益性作為首要任務。然而,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短缺,是當前學前教育面臨的客觀問題。為破解學前教育發展中的問題,《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學前教育作為“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根本屬性,明確了“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的發展原則。《草案》進一步確立了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和發展目標,直接宣告了國家對學前教育行業規范與托底的決心,對于讓學前教育回歸公益本質,有重要意義。鼓勵普及、普惠的學前教育,深化學前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要有兩大基本途徑。
一是大力發展和建設公辦園。《草案》第二十條對小區配套園的建設和使用均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確了其“公辦”性質,對于有效擴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解決“入園遠”“入園難”等問題,有重要意義。
二是積極引導和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服務。從引導來看,《草案》在鼓勵社會力量辦園的同時,也倡導“單位辦園”積極向社會開放。從扶持來看,《草案》明確了“購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財政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多種政府扶持方式。此外,《草案》還規定將“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作為獎補和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和扶持并舉,促使更多民辦園主動提供普惠服務,有利于加快構建覆蓋面廣、公益普惠、優質均衡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幼有所育”,實現“幼有優育”。
遏制過度逐利,確保依法依規辦園
當前,學前教育成為資本逐利的重要領域,不少民辦園打著高水平教育、高質量服務的旗號收取高額保教費,嚴重背離了學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屬性,破壞了學前教育生態。作為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學前教育的辦園結構和資源供給不僅應充分滿足人民群眾對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強烈期盼,還應滿足家長和兒童多樣化、優質化的選擇需求。
學前教育既不能成為資本逐利的市場,也不應淪為資本逐利的工具。為有效遏制社會資本吞噬普惠性資源,防止學前教育機構盲目擴張和過度逐利,《草案》立足維護學前教育公益性和兒童受教育機會公平的高度,從辦園主體、辦園方向、辦園行為等方面,對學前教育領域社會資本過度逐利行為施加了更為嚴格的規范和限制。
一是從辦園主體上看,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上述規定不僅明確了公辦園的非營利性和非產業性特征,也為規范辦園資金或資產來源、整頓公辦園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園現象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從辦園方向上看,第二十七條對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和投資范圍設置了限制和壁壘,還頒布了“上市禁令”。規定用詞之嚴厲,直接顯示了國家遏制學前教育過度逐利行為的決心和準備,對于維護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從辦園行為上看,《草案》從經費管理和收費管理等方面,對民辦園的辦園行為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和規范性要求,對于規范民辦園收費,遏制過度逐利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保教結合,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長期以來,一些幼兒園“重教輕保”,片面追求知識量、記憶量和學習難度,忽略了對兒童身體、心理和社會方面的保健。學前教育作為一個極其特殊的教育階段,其教育內容和教育方式與其他階段存在本質區別,這是由其教育對象的身心發展規律決定的。由于學前兒童具有低齡化、身心發展不健全、生活自理能力低等特征,通過保育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自理能力、促進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健康尤為重要。對此,《草案》專設“保育與教育”一章,對幼兒園保教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兒童,尊重個體差異,注重習慣養成,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創設良好的生活和活動環境,使學前兒童獲得有益于身心發展的經驗”。這一規定明確將“保教結合”上升為法律原則,對于提升保育在學前教育中的地位、真正實現學前教育為兒童終身發展奠基,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應當把保護兒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第三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玩具、教具和幼兒圖畫書,不得使用教科書”;第三十九條規定“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上述規定均體現了學前教育階段要將保證兒童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作為首要工作職責。這一價值導向的確立不僅有利于全面規范幼兒園辦園行為、防止和糾正“小學化”傾向,更有助于維護兒童身心健康、扭轉家長功利思維、規范學前教育階段教育秩序。 朱旭東 姚真
(作者單位:教育部政法司與北京師范大學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