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安晚報》、安徽網報道,今年7月,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小學公開向社會招聘3名不同科目的教師。經過筆試和面試,有3名筆試面試成績均為本科目第一名的考生進入體檢環節。然而,在最終成績公布兩個多月后,招聘單位卻通知考生本次招聘取消。該校工作人員回復稱,“是在這次小學教師招聘審查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但并沒有在采訪中說明具體原因。
滿懷期待地等待錄用的消息,最終“落了個失業的下場”,相信招聘單位的這番操作對求職者的打擊是巨大的。求職者不僅白白付出了為準備應聘所做的努力,還承擔了巨大的機會成本——在應聘和等待的時間里,可能錯失很多其他工作機會。因為疫情對整體經濟環境和就業市場的影響,今年找工作本來就不容易。對于“經不起犯錯”的普通人而言,類似遭遇可能對今后人生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
招聘單位稱,取消招聘經過了校黨委會的研究決定。然而,就算這一決定通過了一定組織程序,也并不意味著它就是合理的。相反,有關單位應該準確評估取消招聘對應聘者造成的影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妥善安排善后工作,而不是輕飄飄地來一句“建議他們走正常的信訪程序”。
退一萬步說,就算招聘單位有什么特殊原因,不得不取消招聘,也不應該將其視為“難言之隱”。作為事業單位性質的公辦學校,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小學在組織招聘時應當執行嚴格的公開程序。同樣,取消一場招聘,更應當向社會公示過硬的理由。而現在說取消就取消,對應聘者和公眾的疑問三緘其口,招聘應有的嚴肅性何在?出現問題后,坦率承認、合理解釋,才是用人單位應有的擔當。
近年來,類似用人單位在決定聘用新員工后出爾反爾、不予錄用的情形時有發生。此前,媒體就曾報道某銀行在簽訂三方協議以后“勸退”畢業生的新聞。盡管這類新聞描述的情形不乏求職者“感同身受”,也往往引起社會的強烈共鳴,但在很多時候,問題的走向卻不了了之。如果用人單位態度強硬,拒不履行錄用承諾,那么應聘者往往只能自認倒霉——畢竟,在機會稍縱即逝的求職路上,很多人沒有時間和精力死磕到底。何況,基于可以想見的原因,求職者也擔心即便爭取回錄用機會,在工作崗位的處境也難言順心。
相比勞動法對在職員工較為充分保護,目前法律對求職者的保護還不夠完善。一些求職者的權益遭侵害時,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的維權依據,往往無法得到理想補償。因此,從立法角度來說,有必要彌補對求職者的保護短板,準確界定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權利責任。此外,類似于在職者被解聘時獲得的補償,對發出錄用通知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承諾的情形,也要制定符合求職者實際損失的賠償標準。
在信用社會的構建進程中,不管對用人單位還是個人,信用都成為越來越重要的資本。法律和有關制度都對失信者提出了明確制裁措施,可謂一時失信、處處難行。招聘環節的失信無疑是典型的用人單位失信,如果一個單位連最基本的招聘承諾都無法履行,很難想象它還會堅實履行其他社會責任。對招聘失信不妨實施更嚴格的懲治和制約辦法,讓用人單位不敢、不想隨隨便便地“耍”求職者。
就當下而言,不管招聘單位做出怎樣的決定,所有應聘者尤其是第一名的考生,都有資格得到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最大程度地保護應聘者的權益,堅決貫徹“公開公平”的招聘原則,不讓“擇優聘用”成為空話,是每一家用人單位都應當兌現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