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撞上在非機動車道內的違停車,繼而又被正常行駛的三輪汽車碾壓致死。這起事故,涉及三車,且三方都違法,各需要承擔什么責任?8月22日,交警六大隊通報上述涉及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的死者需承擔主要責任。
7月6日早上,臨港區江蘇東路上,青年馬某騎電動自行車去駕校學車。
當天早上,劉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載著女兒也去駕校學車。6時59分,碳纖維產業園東側,劉某把三輪摩托車停在非機動車道,讓女兒下車。
此時,馬某趕到,來不及躲避,電動自行車與摩托三輪車相撞,馬某摔在機動車道內。
不幸的是,冷某駕駛三輪汽車駛抵現場,冷某向左猛打方向盤躲避,但右車輪還是從馬某身上碾壓過去。
交警六大隊民警趕到現場,確認馬某已死亡。
司法鑒定,馬某系被冷某的三輪汽車碾壓后導致心、肺破裂而死亡;馬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符合機動車標準,屬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36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第56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這起事故中,馬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劉某違法停車;冷某則未確保行車安全。
交警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馬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劉某、冷某的過錯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兩人共同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