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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立法堅定見義勇為底氣

來源:法制日報編輯:胡浩亮發布時間:2019-09-11 13:03:33

  編者按:見義勇為是彰顯中國價值的美德善行,是具有文明共識的人類義舉。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當前見義勇為工作仍存在諸多不足,見義勇為的社會氛圍并不理想。

  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改進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選表彰工作,讓全社會充滿正氣、正義。

  那么,我國見義勇為制度建設現狀如何?法治保障怎么樣?又當如何改善見義勇為的社會氛圍?圍繞這些問題,本版今日刊發一組文章,試圖闡述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見義勇為,敬請關注。

  ●從全國范圍內看,各地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不同、榮譽稱號不同、獎勵數額懸殊,這背后是我國見義勇為缺乏國家統一立法支持、體系不完整、實施不統一的尷尬局面

  ●目前,司法保障力度不足以給見義勇為打氣壯膽,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未能很好地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生活困難,福利撫恤尚未覆蓋所有致傷致殘和犧牲人員或其家屬的實際需求,“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時有發生

  ●亟需健全新時代見義勇為法治保障體系,明確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屬性,出臺專門的見義勇為全國性法律或行政法規。同時要改進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選表彰工作,優化榮譽體系,統一和規范榮譽稱號及其評選標準與獎勵標準

  9月5日,第七屆全國道德模范名單出爐,因救人而失去右腿的鐵路職工徐前凱獲此殊榮。

  兩年前,重慶市政府授予徐前凱“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向他頒發榮譽證書并頒發10萬元市級見義勇為獎金。

  同樣是見義勇為,有的地方獎金為20萬元,有的地方獎金僅有1萬元。各地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有不小的差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研究發現,從全國范圍內看,各地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不同、榮譽稱號不同、獎勵數額懸殊,這背后是我國見義勇為缺乏國家統一立法支持、體系不完整、實施不統一的尷尬局面。

  “亟待出臺統一的見義勇為國家立法。”支振鋒對《法制日報》記者稱。

  認定標準迥然不同

  獎勵數額相差懸殊

  徐前凱,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車務段榮昌站車站值班員,面對列車駛來時橫穿鐵道的老人,他毅然跳下火車,用一條腿換回一條命。

  有關他的事跡材料介紹稱,2017年7月6日,徐前凱在指揮列車推送前進時,突然發現不遠處一位老人正要橫穿鐵道。他急忙發出停車指令,大聲呼喊,使勁吹響口笛。

  但老人沒有絲毫反應,繼續往線路中心靠近,沒有任何躲閃的跡象。

  情況萬分危急,徐前凱跳下車沖上去,抱住老人使勁往后一倒。就在此刻,列車因慣性繼續滑行,車輪從他來不及抽回的右腿碾過。徐前凱右腿高位截肢,鑒定為三級殘疾。

  同年8月初,重慶市授予徐前凱“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向他頒發榮譽證書并頒發10萬元市級見義勇為獎金。

  “10萬元”獎勵金,正是《重慶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表彰獎勵實施辦法》給出的獎勵標準。

  但支振鋒梳理發現,各地出臺的見義勇為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之間差異不小。

  山東省表彰的“見義勇為模范”,未犧牲人員可獲省級1萬元獎勵金。四川省表彰的“有突出表現的見義勇為個人”,未犧牲人員可獲省級5萬元獎勵金。遼寧省表彰的“見義勇為英雄”,未犧牲人員可獲省級不低于20萬元獎勵金……

  支振鋒還發現,甚至各地的法規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也不一致。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強調見義勇為人員須“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即“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等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則規定見義勇為人員須“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

  這些差異和不一致恰恰反映了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工作的制度現狀。

  支振鋒認為,一方面,根據中央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因地制宜制定出臺了本行政區域內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的法規與規章,為本地見義勇為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國家層面仍然沒有出臺專門的見義勇為法律,見義勇為工作處于沒有法律可以依據的狀態,而完備的法律體系,是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各項工作得以規范化、法治化和長效化開展的基本依據。

  “統一的見義勇為國家立法亟待提上日程。”支振鋒建議。

  規章條款過于分散

  頂層設計迫在眉睫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與部署下,我國逐步建立起支持見義勇為的工作框架,出臺了鼓勵見義勇為的政策措施。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轉發的《深入持久地開展“五講四美”活動爭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新勝利》提到,“對于壞人壞事、歪風邪氣,人人有責干涉,人人有權制止,要實行有效的群眾監督。要嚴肅法紀,獎懲分明,大力支持和表彰見義勇為、敢于斗爭的先進人物”。

  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要求,對敢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有些地方建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會”的辦法值得推廣,對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分子斗爭中依法采取的正當防衛,司法機關應堅決給予支持和保護。

  到了2012年7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以切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

  除此以外,還包括散見于交通、應急、教育、稅務、衛生健康等法律、法規中的見義勇為條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出臺的見義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

  在支振鋒看來,這是當前我國開展見義勇為工作的主要依據,但這些依據要么過于分散,要么規范位階太低,無法對全國見義勇為工作提供頂層設計。

  “各地見義勇為規定中認定標準不一、同類行為不同認定,各地見義勇為表彰標準各異、同類行為不同待遇,各地管理體制不同,跨省保障對接不暢等,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出臺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為的統一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振鋒說。

  在北京市社科院法學所所長張真理看來,由于見義勇為國家統一立法的缺位,當前“見義勇為”還不是嚴格的國家法律概念,而只是社會話語中的道德概念。

  張真理對《法制日報》記者稱,由此導致的結果是,見義勇為法律體系不完善、權益保障不充分、體制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支振鋒等人研究認為,目前,司法保障力度不足以給見義勇為打氣壯膽,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未能很好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生活困難,福利撫恤尚未覆蓋所有致傷致殘和犧牲人員或其家屬的實際需求,“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時有發生。

  此外,在見義勇為體制機制方面,主管部門不統一、經費保障不均衡、監督激勵不夠強、見義勇為工作瓶頸多。

  值得注意的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見義勇為工作的這些困局正在破解。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隨后,公安部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提出“力爭經過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加強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

  “出臺全國統一的見義勇為專項立法顯然是時代的需要、實踐的吁求。”張真理認為。

  健全法治保障體系

  統一規范榮譽稱號

  在今年1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進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選表彰工作,讓全社會充滿正氣、正義”。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對全國道德模范表彰活動作出重要指示,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受表彰的全國道德模范中,包括各地評選的見義勇為人員代表。

  支振鋒認為,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針對見義勇為工作,我國應當構建黨委集中統一領導和政府分工負責的工作體制機制,物質獎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的評選表彰體系,權益保護和優撫保障相結合的權益保障體系。

  為此,支振鋒建議,亟需健全新時代見義勇為法治保障體系。明確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屬性,構筑見義勇為行為的法理基礎,將“見義勇為”從道德倡導上升為國家法律概念;出臺專門的見義勇為全國性法律或行政法規,統一規范見義勇為的管理、認定、表彰、保障、經費等基礎性工作。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就本地區或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見義勇為事務,尤其是重點難點問題,出臺進一步的具體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辦理涉見義勇為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張真理補充說。

  支振鋒還建議,改進新時代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選表彰工作,優化榮譽體系。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表彰要突出榮譽性、純潔性和權威性。梳理全國各地當前見義勇為相關榮譽稱號與層級,構建統一的國家級、省級、地市級榮譽層次,統一和規范榮譽稱號,由地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工作主管部門頒授。要統一各層次榮譽稱號的評選標準和獎勵待遇標準等。

  專門的見義勇為全國性法律或行政法規,少不了加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權益保障。

  在張真理看來,首先是要強化法律權益保護。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見義勇為案件中應當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健全政策性社會保障,有關部門要針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困難和實際需要,明確應當提供的權益保障項目年度清單;最后是完善福利性撫恤優待,加強對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人員或其家屬的撫恤優待,完善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待遇的申報、認定和落實制度。

  “還要建立完善全國‘一盤棋’的管理服務工作體制,組建配備專門機構、專職人員、專項經費的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形成協作順暢、聯合有力的工作機制。”支振鋒說,“統一全國各級見義勇為工作的主管部門,做好上層設計,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見義勇為基層工作的指導。”

  支振鋒認為,這樣做可以使見義勇為在新時代得到更大的鼓勵和發揚,從而更好地建設平安中國、和諧中國和幸福中國、法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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