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受到各界關注。9月11日,青島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主任朱國堂做客青島政務網“網絡在線問政”欄目,對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各項變化進行了詳細介紹。明確六種情況可依法征地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朱國堂主任表示,根據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國家實行最嚴格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非法使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有了新變化
當談及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變化時,朱國堂表示,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目前,按現行政策,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當前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山東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魯政字〔2015〕286號)執行;
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當前按照《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青島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魯國土資字〔2017〕382號)執行。下一步,待省政府出臺新的補償標準后,我市將嚴格按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