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當時停放車輛的停車場,有些車已經停放幾年都無人來取。
17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報道了市民陳先生因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扣,10個月后拿著《領取車輛通知書》前去取車,卻被告知需繳納高達21000元的停車費。法院、交警面對“天價”停車費的產生都拿出了各自的理由,導致了陳先生想取車卻“取不起”。那么這一塊“空白”費用就應該讓車主來買單嗎?記者進行了追蹤采訪。
延伸調查:
遭遇天價停車費
陳先生并非個例
“我的車子因事故被交警扣押,結果取車時竟讓我交4630元。”記者在探訪中發現,陳先生的情況并不是個例,還有車主遭遇了類似的情況。去年的5月24日,楊先生駕駛私家車行駛到歷下區和平路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剮蹭到了一位六十多歲的老人,事后肇事的車輛就被交警扣押在了歷城區港溝街道辦事處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的停車場。
楊先生介紹說,當時他為對方墊付了2.6萬元的醫療費,交警也處理完了交通事故,但是對方不滿意,向法院起訴要求對事故車輛進行保全。“當時要想提車就需要繳納20萬元的保全金,但考慮到我的車是有保險的,所以就沒有提車。”楊先生說,法院雖然查封了他的車,但是卻依然停放在之前的停車場里。
今年9月份,楊先生拿到了車輛解封的民事裁定書,去提車時停車場的工作人員告知他要繳納4630元的停車費。“扣押車輛的時候交警并沒有告知我之后要收取停車費啊。”楊先生不解地說道。
“同一家停車場,為啥交警查扣期間不收取停車費,法院查封以后卻要繳納停車費?法院為什么不提前告知呢?”楊先生滿腹疑惑,對此歷下區燕山法庭的相關人員表示,對停車場是否收費、如何收費并不知情。
無獨有偶,去年于先生的車也因為事故被交警扣押在歷城區荷花街道辦事處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停車場內。結果今年9月份,于先生前去提車時,被停車場工作人員告知車輛已被法院保全,按照10元每車每天的標準,要繳納4300元的停車費,而在此之前無論是交警還是法院,都沒有告知楊先生會收取停車費用。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
公示牌上進行了提示
但無法通知到車主
無論是陳先生、楊先生還是于先生,總結這些車主的情況,會發現他們都遇到了相同的問題,那就是事先都不知道車輛在“保全”階段會產生停車費用。
9月18日上午,記者來到槐蔭區青島路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的停車場,只見里面停放了十余輛大型車輛,院子內的收費窗口旁邊懸掛了一個公示牌,上面是《救援服務費收費標準》和《停車收費標準》,對于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進行了詳細說明,下方還注有“保全車輛收費自法院開具財產保全通知單之日起,以實際存放天數為準”。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負責人表示,事故車輛在交警扣押階段不收取停車費用,但被法院保全后會進行收費,“事故車輛何時進入‘保全’階段我們并不知情,交警和法院應該最了解情況。”
“對于車輛在‘保全’階段的停車費,雖然我們在公示牌上進行了提示,但還是比較被動,無法直接通知到車主。”上述負責人表示,如果交警或法院沒有提前告知的話,車主很可能只有到提車的時候才會知情。
濟南市安保服務中心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事故車輛被保全時,無論是法院還是交警工作人員或者停車場人員,都應該告知車主“保全”車輛可能產生巨額停車費。
濟南市發改委:
停車看護費已放開
應該誰扣押誰付費
三件事情都發生在濟南,但救援中心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依據卻不同,這是為何?為此記者咨詢了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費管理處相關負責人。
“現在省里已經將事故車輛停車看護費用放開,不在定價目錄里了,因此各個救援中心停車場可以自主定價。”據該負責人說,2018年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確與濟南市公安局下發過一個關于事故車輛停車看護收費標準的通知,但是從今年開始已經不再執行。所以無論像陳先生那樣按照35元每車每天,還是像于先生這樣10元每車每天都是合理的。
對于目前出現的保全期間“天價”停車費問題,該負責人解釋說,現在只有對行政機關有明確規定,對于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但是對于法院這邊概念就比較模糊。“我認為,無論是行政機關扣押車輛,還是法院下達保全裁定,都同屬于代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并且帶有強制性。像這種非群眾自愿的扣押,應該誰強制的,誰來付費。”該負責人說。
“既然交警把事情都已處理完畢移交給了法院,那么就和公安機關沒有關系了。如果車輛保全是法院強制的,就該由法院來支付中間產生的費用。”該負責人表示。
律師表示:
交接上存在漏洞
建議三方協調處理
“天價”停車費已經開出,到底該由誰來買單?“一開始是交警部門扣押的車輛,屬于行政處罰,后來法院將車輛查封就變成了司法扣押,這里面牽扯到了雙方在交接時的權利義務問題。”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華說,保全期間“天價”停車費的產生,有一部分原因應該屬于當時交警與法院之間沒有交接清楚造成的,因此應該由交警和法院來協調解決到底該由誰支付停車費。
另外還有一部分原因則是出在了當事人身上。“按說被告方可以先行提供相應的擔保,之后就可以將車取走了,但是他并沒有,而是拖延了很長的時間,因此也會有一定的責任。”
王律師建議,三方可以再協調一下,如果實在協調不成,交警部門可以與停車場方面再溝通一下車費的問題,看看是否可以將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小。
快評:
合法的“天價停車費”還需再審視
事故車輛被查封,取車時竟要交21000元停車費,“天價停車費”似乎又重現江湖。然而仔細看看,事情并沒那么簡單。
近年來,國家為治理“天價停車費”,在《行政強制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規、文件中進行了詳細約束。事故處理階段的停車費,交警部門已按照規定為陳先生交上,履行了法律義務。保全期間的停車費,法院并非行政機關,確實沒有支付的義務;停車場收費有據可循,定價符合政府規定。一圈下來,哪里都符合法律規定,但就是讓人覺得不合理。
停車收費天經地義。一方面,有助于對公共停車資源進行統一規范利用;另一方面,也能督促人們縮短占位停車時間,減少公共停車資源的浪費。通常來說,但凡經營主體盡到了明碼標價、充分告知的義務,那么其服務定價無論高低,就都是合乎法律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及時提車,陳先生自己也有責任。
但是,凡事都要有個度。產生如此高的費用,在于該停車場收費上不封頂。短時間停車不會有什么感覺,可是時間一長,隨著費用的累計,金額就十分可觀了。
不同于普通的停車場,交警扣車所停放的停車場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公益性,車主并沒有選擇的余地。況且,在此停車的車輛往往存在各種糾紛,停車時間較長也是難免,應該在計費規則的設計中予以考慮。
即使在普通停車場,大多數是采取計時與封頂相結合的收費辦法。短時停車按時長繳費,而長時間停車會觸發封頂規則,這樣就平衡了各方的利益需求,也不影響停車場的正常運轉管理。此外,對停車費用超過一定金額的車主,應當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溫馨提醒,最起碼讓車主回來繳費心里有譜,隨時知道自己的停車明細,做好權衡。
如今,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長,這樣的現實語境下,如何讓停車收費標準更科學、更合理、更靈活,實現更好的平衡,考驗著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此次事件是一次很好的提醒,相關的討論和爭議有助于管理的進步和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