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通知,發布《進一步引導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做好轄區內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工作,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保障。意見指出,推廣黨支部領辦創辦土地股份合作社。充分發揮村黨支部的政治引領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發展多種形式的租賃經營和合作經營。探索推廣黨支部領辦創辦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也可以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結合起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意見明確,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發布制度。綜合考慮土地位置、肥沃程度、灌溉條件以及當地的產業習慣等,分區域定期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引導流轉雙方理性確定流轉費。到今年底,所有涉農縣(市、區)都要建立并落實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發布制度。
意見指出,要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農戶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農業經營主體,予以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各類主體之間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意見強調,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引導流轉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提高合同簽訂率。流轉涉及農戶較多或流轉土地面積50畝以上的,應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交易,確保土地流轉意愿、價格、方式均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承包地。對于截留、挪用農民承包地流轉金的組織和個人,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進一步引導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意見
一、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1.做好農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扎實做好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后續工作,規范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注銷,實現承包地登記管理常態化。堅持依法依規、分類施策、民主協商,穩妥推動解決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在修正完善農村承包地確權數據庫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農戶家庭承包土地信息在線查詢。
2.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加強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健全調解仲裁體系,增強調解仲裁能力,提高調解仲裁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充分發揮其在化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方面的作用。
二、增強土地經營權流轉內生動力
3.強化宣傳引導。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使農民群眾清晰知曉自身的土地權利;宣傳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義及經驗典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鼓勵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消除農民后顧之憂。
4.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工程,提高其土地經營權受讓能力和經營水平。注重培育家庭經營方式的新型主體,引導一定規模的專業大戶向家庭農場轉型;促進合作社規范發展,發揮其上接市場和龍頭企業、下聯農戶的紐帶作用;推動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增強產業輻射帶動能力;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提升服務規模經營水平。
5.推廣黨支部領辦創辦土地股份合作社。充分發揮村黨支部的政治引領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發展多種形式的租賃經營和合作經營。探索推廣黨支部領辦創辦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也可以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結合起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農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6.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機制,明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依法保障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消除進城農民顧慮,引導進城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或有償轉讓土地承包權。
三、強化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
7.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發布制度。綜合考慮土地位置、肥沃程度、灌溉條件以及當地的產業習慣等,分區域定期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引導流轉雙方理性確定流轉費。到今年底,所有涉農縣(市、區)都要建立并落實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發布制度。
8.加強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配套機制建設。因地制宜開展農地價值評估,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抵押風險保障機制,豐富抵押物市場化處置方式,有效降低金融機構開辦農地抵押貸款風險,促進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開展。
9.強化財政導向作用。鼓勵縣級政府利用涉農整合資金,對流轉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補貼,特別是加大對流轉土地從事糧食種植的補貼力度。鼓勵對土地經營權流入方一定類別的投入品進行補貼,優先支持在規模流轉的土地上布局農村土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水肥一體化、特色農業產業示范基地等農業項目。
10.強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以縣級為中心,以鄉鎮為重點,完善縣、鎮、村三級交易服務網絡,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資產評估、抵押登記、融資服務、糾紛調處等服務內容。指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范、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防范化解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
11.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基調。在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堅持穩中求進,把握“三個堅持三個不”原則,即堅持遵循市場規律,堅持尊重農民意愿,堅持鼓勵引導為主,不搞行政命令,不提具體指標,不下定量任務,引導農民特別是進城落戶、外出打工、轉移就業農民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12.加強土地用途管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監管制度,防止流轉土地“非農化”。綜合采用政策約束、資金激勵、項目扶持等措施,引導流轉土地更多用于糧食生產,穩定糧食種植面積。對于日常發現的違規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要及時通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13.加強社會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日常監管等機制,探索建立風險保障金和履約保證保險制度,防范和化解土地流轉風險。
14.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農戶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農業經營主體,予以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各類主體之間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15.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引導流轉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提高合同簽訂率。流轉涉及農戶較多或流轉土地面積50畝以上的,應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交易,確保土地流轉意愿、價格、方式均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承包地。對于截留、挪用農民承包地流轉金的組織和個人,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