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3月23日電(記者秦華江)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修訂后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對應響應級別分別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同時,2014年4月4日印發的《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廢止。
據了解,修訂后的預案設定了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例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據介紹,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現場指揮、應急處置、督促指導等工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時,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省環境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參加相應工作組。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報告。
預案還明確了責任與獎懲。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對有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