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今年下半年“終生禁駕”駕駛人名單
12月9日,成都交警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全市今年下半年“終生禁駕”機動車駕駛人名單,在大力倡導全社會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同時,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引以為戒,文明駕駛,安全出行,共創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據四川新聞網記者現場獲悉,“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這兩種嚴重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威脅,自2013年以來,成都市已有786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終生禁駕”。
本次向社會公布的21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中,因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終生禁駕”14人,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終生禁駕”7人,分別占此次公布“終生禁駕”人員名單的67%和33%。
其中,年齡最大的67歲、最小的22歲;男性21人(占100%)、女性0人(占0%);30歲以下(不含30歲)共4人(占19.05%)、30至50歲(含30歲、不含50歲)共15人(占71.43%)、50歲以上(含50歲)的2人(占9.52%);30至40歲的年齡段人數最多有11人。
成都交警已通過全國聯網計算機管理系統,將上述駕駛人列入管理“黑名單”,實施動態監管,一旦發現“終生禁駕”人員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系統將會自動鎖定不予辦理。
交警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01條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被“終生禁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上述兩類駕駛人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劉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連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劉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連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情簡述:
2020年01月14日晚上,劉某某駕駛號牌為川CWF8**的白色大眾牌小型客車從成都市東部新區石板凳鎮方向沿簡三路往草池方向行駛,22時40分許,劉某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簡三線21公里+800米處,撞到行人馬某某,致馬某某受傷。事發后劉某某駕車逃逸,當逃逸至東部新區機場一標段便道處,撞到與其同向行進的行人鄒某某、何某某,致二人受傷。劉某某繼續駕車逃逸,在東部新區貨運大道機場三標段外路口又與夏某某駕駛的號牌為川Z821**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兩車受損,車輛無法移動,劉某某棄車逃匿。東部新區交警支隊接到報警后,迅速展開偵破工作,連續追蹤,在貨運大道路邊草叢中將劉某某擋獲,擋獲后將劉某某帶至三岔鎮人民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鑒定劉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259.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事故責任:
經調查,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連續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輕微傷,2人受輕傷,兩車受損后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劉某某承擔三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20年6月5日,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劉某某處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二:趙某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因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趙某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因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簡述:
2020年03月04日12時16分許,趙某駕駛川AX70**“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裝載超過核載質量的建渣行駛至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與建設北路三段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為黃燈時駛入路口,遇朱某某騎自行車由趙某所駕車行方向右至左,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進入路口直行,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傷。朱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趙某離開事故現場。趙某迫于公安機關偵破工作壓力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肇事事實。
事故責任:
經調查,趙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確定:趙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處罰結果:
2020年07月30日,成華區人民法院判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趙某處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四川新聞網記者 喬永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