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12月24日電 (袁菡苓)據四川省教育廳官方微信消息,近日,四川省教育廳印發《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評選認定辦法》的通知,相對往年在評選比例、評選條件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動,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評選比例大幅提高
往年評選比例各普通高校按當年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的 1%,并且各普通高校要嚴格在評選比例內開展評選,不得突破。
今年四川省將評選比例提升至本校當年應屆畢業生總數3%,且“雙一流”建設高校和“雙高計劃”高職院校評選比例再提高 1 個百分點。
評選條件變化
一是更加注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要求。
二是更加突出對學業成績的要求,明確規定所修課程未出現不合格情況,在校期間綜合測評成績在本年級本專業排名前15%。
三是增加對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畢業生,可視情放寬條件,優先推薦評選。
評選程序變化
一是在“班級推薦”環節增加了“本人申請”要求。
二是取消了“班主任提出推薦對象名單”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公示的明確要求。
《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評選認定辦法》全文如下: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引導廣大畢業生將個人成長成才融入治蜀興川偉大實踐,將個人前途與國家命運同頻共振,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貢獻青春力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對象和比例
省內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統稱“普通高校”)的應屆畢業生。
各普通高校按不超過本校當年應屆畢業生總數(以本專科、研究生畢業年級在校生學年注冊總人數為準)3%的比例推薦評選省優秀大學畢業生(以下簡稱“省優畢業生”)。“雙一流”建設高校和“雙高計劃”高職院校評選比例再提高1個百分點。
二、評選條件
(一)始終堅持學習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想信念堅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志存高遠、腳踏實地,不畏艱難險阻,勇擔時代使命。
(三)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表現優秀,曾獲校級及以上表彰或表揚。在校期間未受過處分,無不良記錄。
(四)學習勤奮,學業優秀,在校期間綜合測評成績在本年級本專業排名前15%,未出現不合格課程情況。
(五)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志愿服務和社會實踐活動,身心健康,積極向上,崇尚美德,樂于奉獻。
(六)原則上從校級優秀畢業生中產生。
對響應國家號召獻身國防事業,自愿到艱苦邊遠地區、城鄉基層和重點領域等就業的畢業生,以及獲得國家級獎勵的畢業生,可優先推薦評選;對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現或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公認和好評的畢業生,可直接推薦評選。
三、評選認定程序
各普通高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班級、院系推薦,學校負責審核把關,在規定比例內推薦評選出優秀畢業生人選,報教育廳認定。
1.班級推薦。班級在本人申請、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對照條件確定向院系推薦的人選對象。
2.院系推薦。各院系對各班級報送的推薦人選逐一審核,并廣泛征求輔導員、任課教師的意見,綜合考察,確定向學校推薦的人選名單。
3.學校審核。學校負責全面審核各院系推薦人選的情況,依據評選條件嚴格把關,審定推薦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送教育廳。
4.省級認定。教育廳對各普通高校報送的推薦名單及其推薦材料進行復核后,認定省優畢業生。
四、獎處辦法
對經認定的省優畢業生,由教育廳頒發《榮譽證書》。各普通高校在《畢業生登記表》上注明“省優畢業生”字樣,將有關材料裝入畢業生檔案,向用人單位優先推薦。各普通高校可結合本校實際,對評選出的省優畢業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省優畢業生評選工作結束后至畢業生離校前出現的不能按期畢業、或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理、處分的畢業生,學校正式報請教育廳撤銷其省優畢業生稱號。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普通高校應成立由相關校領導為組長,學工、教務、團委、就業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全面落實推薦評選工作主體責任。要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完善本校推薦評選具體辦法,高質量做好省優畢業生推薦評選工作。
2.嚴格標準程序。各普通高校要嚴格把握評選條件和標準,在規定比例內評選省優畢業生,寧缺勿濫。要廣泛聽取意見,規范推薦評選程序,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推薦評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3.規范材料報送。各普通高校要及時、規范報送《四川省普通高校XX屆優秀畢業生推薦名單》和《四川省普通高校XX屆優秀畢業生推薦表》。
4.嚴守工作紀律。嚴格遵守評選工作相關紀律。對舉報查實的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工作人員及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有違規行為的畢業生,一經查實,取消其評選資格;已評為省優畢業生的,撤銷其稱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