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日電 (黃盛)日前,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對于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的監管,并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李維友在28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此次《指引》明確了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的各項要求,防止違規“造富”;明確了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上市,或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監管要求;明確靶向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具體來看,《指引》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首先明確不當入股情形,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利用原職務影響,存在利益輸送、不合格股東入股、違規資金入股的屬于不當入股;其次是明確核查責任,是否存在離職人員入股情形,屬于不當入股的要予以清理,要進行專項說明;三是強化審核監督,建立獨立復核制度,一旦發現違法違紀,立即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對突擊入股、利益輸送、“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行為進行監管規范。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強化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利益輸送、“影子股東”等行為的監管約束,壓實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責任,引導合法合規投資擬上市企業。
在今年4月,也有媒體報道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突擊入股擬上市公司,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證監會對此回應表示,全面排查在審企業,對存在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加強核查披露,從嚴審核把關,同時正抓緊補齊制度短板,系統規范離職人員入股行為。
李維友表示,對涉及離職人員入股的發行上市審核過程進行復核,主要是為了體現各市場參與方平等公平、依法合規。此外,復核在審核進度結束之后啟動,復核時間不計入審核注冊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