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評價好比“定音錘”,隨著錘聲響起,成果或高或低或強或弱,似乎立判分明。但事情往往沒這么簡單。曾經有家南方的科研機構,向北方某企業轉讓一套產業化工藝及技術,盡管此前有著大量用戶使用和市場檢驗的優質數據,但在成果專業評價時遭遇“技術指標不全”的評議“瓶頸”,致使受讓方最終以3倍的價格另尋他方,不料引進的工藝技術是這家科研機構的前一代成果,結果企業“打掉牙往肚里吞”,這家科研機構的“切膚之痛”亦可想而知。
這樣的例子還有不少,究其原因,看似雙方“準備功課不足”,實則是科技成果的評價重表象輕內涵、重程序輕結果使然,也窺視出當下科技成果評價體系中評價分類模糊、評價指標錯位的“痛點”和“難點”之一斑。
對一項科技成果的評價,“評什么”“誰來評”“怎么評”和“怎么用”,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基礎研究成果、應用研究成果及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給出了提綱挈領的標準答案,也使得長期困擾科研機構及人員“望錘興嘆”的復雜心理有了厘清路徑。
毫無疑問,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所具有的判斷、選擇、預測、導向等功能,使其成為我國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科技發展順利進行的最基本的運行機制。但也應該看到,隨著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現有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暴露出評價制度不健全、評價體系不完善、評價方法不規范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難以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出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
我國是科技成果數量生產大國,每年完成評價的科技成果數以萬項。另一方面,由于在科技成果評價體系建設上起步較晚,在門類設置上往往沿用著“一刀切”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方式。雖然其評價標準涵蓋技術創新程度、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以及難度、復雜度、成熟度等等,但實際操作起來涉及多樣化的具體標準。如何應用這些標準進行評價,既有角度和立場問題,也存在著客觀和理性的判斷。
《指導意見》明確,要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針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等不同類型成果的特點和評價目的形成細化的評價標準,全面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這是時代指向,也是科技進步的必答題。
誠然,一個評價體系的確立、健全和完善,并非一蹴而就,以《指導意見》中提出的“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發過程回溯和階段性評估機制”為例,便涉及自然科學中有效機理的諸多模式運用。但萬變不離其宗,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面向”的科學論斷,當為立根之基、引水之源。
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毫不夸張地說,科技成果國家賴之以強、企業賴之以贏,只有立足成果看發展、深耕細作謀進步,才能樹好科技評價體系這個“風向標”,畫好民族復興征途上科技創新的“同心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