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29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判決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吳國林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后旗代旗長、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侵吞、套取公款人民幣16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于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9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國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吳國林主動供述其受賄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退還贓款24萬元,可以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被告人吳國林親屬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依法沒收;對剩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后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財產由查封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