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6月30日電(記者劉鄧)記者30日從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海南省東方市委原副書記、市長鄧敏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鄧敏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鄧敏利用擔任儋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昌江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東方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醫(yī)療設備采購及政府采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林某方等12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