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女友發生性關系,這樣算強奸嗎?日前,浙江溫州樂清市檢察院就遇到一起這樣的案子,近日,該案已一審宣判。
今年20歲的姑娘小曾是江西人,現在在樂清一家企業上班。今年7月30日,小曾在一微信老鄉群里,認識了老鄉李某。李某比她大9歲,平時在江西上班。在聊天中,李某逐漸對小曾產生了好感,時常對她噓寒問暖。
異地的孤寂、同鄉人的安慰,也讓小曾漸漸對李某產生了好感,她答應了李某的追求。但小曾和李某在微信上約定:彼此談一場精神上的戀愛,不發生實際關系。在隨后的一段時間里,兩人的感情迅速升溫。
在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從江西趕來樂清與小曾見面。每一次見面,兩人都相處得挺開心,李某也一直遵守了自己的承諾。8月28日,想念女友的李某再次來到樂清,與小曾約會。
當晚,兩人在酒店吃夜宵時,李某突然看到小曾在手機里和其他男生聊天。對這段異地戀原本就沒有安全感的他,一下子沖動了,他強行抱住小曾親吻,并想和小曾發生進一步的關系,以此鞏固兩人間的感情。
面對沖動的李某,小曾嚇壞了,連忙喊著“不行”,并手腳并用地抗拒著。在抵抗過程中,小曾還多次用嘴咬的方式反抗,但都沒有起到效果。后小曾摸到了自己放在旁邊的手機,她趕緊以報警為由迫使李某停手。
趁李某放開她的那一瞬間,小曾迅速躲進廁所,并撥打110,向警方提供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尋求保護。見小曾報警了,李某這才冷靜下來,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他走出房間,來到酒店一樓,等待民警的到來。民警趕到后,將李某帶回了派出所進行調查。
雖然雙方是情侶關系,但因小曾及時報案,李某涉嫌強奸罪的諸多證據得以留存。11月13日,李某被樂清市檢察院以強奸罪提起公訴。日前,樂清市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未逞,他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但由于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同時,李某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況。
現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因強奸罪(未遂),獲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檢察官說法
有不少人會認為,如果雙方已是情侶,無論在什么情況下發生關系都是理所當然,為什么李某算強奸呢?對此,經辦檢察官指出,在法律上,無論雙方是什么關系,如果男方違背婦女的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就很有可能涉及強奸等罪名。
檢察官提醒,作為男方,一定要真切尊重女朋友的意愿,任何時刻都要保留一絲理性,出現矛盾糾紛要優先言語溝通而非暴力傷害。
作為女方,當不幸遇到危險,尤其是遇見強奸時,要時刻保持冷靜,可先嘗試與對方溝通,如謊稱自己有傳染性病、來例假等話術使其放棄意圖;同時在溝通過程中避免過激反抗,防止對方惱羞成怒殺人滅口。若最終不幸未能成功,謹記牢記對方的體貌特征,事后不要因為難堪而洗澡,如遭遇了強奸,身體上會留下痕跡,如抓傷、毛發等,衣著上留有破損、污跡等,一旦洗澡將會使得這些證據消失。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及時報案,在警方的幫助下緝拿兇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