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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駕考監督的職務便利,一位車管所民警收受十余個考場負責人近30萬元,在監考時放松監管,使這些考場通過率得以提高。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該起案件顯示,涉案部分考場向學員收取“包過費”。
陳某原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民警。咸陽市渭城區法院審理查明,自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間,陳某利用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車考試員,負責機動車駕駛員考試監督工作中形成的職務便利,接受咸陽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考場相關人員的請托,為相關考場謀取利益,在機動車駕駛員考場監督考試時,先后多次收受咸陽十余個考場相關負責人共292500元。收錢后,陳某在相應的考場進行監考時放松監管,使這些考場的考試通過率得以提高。
2018年10月,陳某向咸陽市監察委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贓款292500元。
判決書中的書證部分顯示,微信轉帳記錄證實涉案部分考場向收受學員“包過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車考試員,負責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督工作中形成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2925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受賄罪。
鑒于陳某有自首、積極退贓、真誠悔罪等情節,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違法所得292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華商報記者 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