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參與一樁土地開發,河南商丘永城市的下崗職工朱桂芝被卷入刑事案件的漩渦之中。
2010年9月,朱桂芝出資欲與他人合作開發一個公益項目,后又聯合他人籌資,合法受讓相關土地使用權,其間,歷經土地性質的變更、項目的變化及各種大小糾紛,經過十余年波折,一個商住一體的居民小區逐漸建起。
案涉小區現狀。本文圖片均受訪者供圖
然而,2021年9月,朱桂芝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詐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強迫交易5項罪名起訴至法院。
隨后,一審法院認定朱桂芝犯3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朱桂芝上訴,商丘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重審一審改判刑期為13年,朱桂芝再次上訴,中院以“程序違法”第二次發回重審。2024年4月,一審法院再次判朱桂芝13年。
3年的審判,朱桂芝最初被指控的5罪已去其二,但她始終不服。其間,若隱若現的案外因素,使得案件廣受關注。近日,在第三次一審判決之后,朱桂芝再次上訴,案件進入第三次二審。
而今,涉案土地上,位于縣城鬧市區的居民樓已經矗立,自2023年起當地政府成立專班,積極協調業主自籌資金自救,至今尚未達到完全交付條件。作為投資人之一的朱桂芝,仍在為其所涉的刑案進行辯駁。
案涉小區的自救行動
批文與開發:從老年康復中心到商住樓
案件源于14年前的一樁土地合作開發。
判決書顯示,1969年出生的朱桂芝系商丘永城市高莊糧管所下崗職工。當年,她獲得一樁土地開發信息,并經人介紹認識了河南力鴻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當時,陳某手握一份永城市民政局于2010年5月10日向市政府打的報告,申請“批復同意力鴻公司在永城市新城區投資建設老年康復中心,……需用地80畝”。
下崗后,朱桂芝四處籌錢做生意,自主創業的她看上了這個可以開拓事業的機會。2010年9月17日,朱桂芝與陳某簽訂《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以力鴻公司名義申請立項,朱桂芝為實際出資人,出資1000萬,全權負責與該士地相關的投資和經營;力鴻公司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協議中,還停留在政府文件中的“地塊”,設定為永城市東城區芒山路北段路西,市房地產管理局正對面,面積50畝。
簽訂合作協議后,朱桂芝先是支付了50畝的項目投資款1000萬元,后又支付了2500萬元,從陳某處獲得另外25.459畝“土地”使用權。朱桂芝缺乏資金,于是找了其他人以“買地”的名義,合伙籌錢。
上述行為,后來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法院判決認定,2012年前后,朱桂芝先后將其中54畝土地賣給崔某峰等9人(判決書稱之為“地主戶”),收取賣地款3236萬元,朱桂芝從中非法獲利。
而多份地主戶在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間出具的委托書顯示,崔某峰等人均是委托朱桂芝將地款共3000多萬元交給陳某或者力鴻公司。在另一份“告知函”中,則明確土地是從陳某手中購買的,朱桂芝只是經手人。2012年10月31日,陳某還出具了“75.36畝老年康復中心地款全部付清”的證明。
陳某出具的老年康復中心地款付清憑證
朱桂芝反復表示,自己并沒有牟利,只是以賣地的名義籌錢開發。在歷次審理中,控辯雙方都不否認的一個事實是:朱桂芝和其他地主戶陸續付給陳某個人的資金達四五千萬元,甚至還給陳某承諾欠款2200萬元。
案涉土地的性質也接連發生變化,讓老年康復中心項目無法實施。
相關文件顯示,2011年1月17日,永城市發改委向永城市民政局發布《關于對永城市老年康復中心建設項目的核準通知》,明確項目投資全部自籌。2012年12月,永城市人民政府批復,案涉地塊的土地性質從規劃中的“劃撥”變為實際上的“出讓”。
2012年12月31日,力鴻公司與永城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十余名地主戶多方籌集資金,于2013年1月14日以力鴻公司名義向政府繳納了土地出讓金2981.89萬元,兩天后,力鴻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僅3個月后,土地的性質又經歷了一次變化,市政府決定將該地塊的公益性質變更為商住用地,經評估后由力鴻公司補繳土地出讓金。
其間,2013年8月13日,力鴻公司與崔某峰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力鴻公司將項目土地以7700萬元轉讓給崔某峰,除去已經支付4500萬元,尚欠3200萬元,需先支付1000萬元后,陳某將力鴻公司法人、股權全部無條件過戶給崔某峰”。朱桂芝、崔某峰等投資人又湊足1000萬元交給陳某,剩2200萬元未結。
2014年1月30日,力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陳力變更為崔程鋒。同時,地主戶們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尋找房產開發合作方。2015年1月12日,力鴻公司與商丘市柏億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同書》,決定在受讓的土地上開發“狀元府邸”小區。2016年2月29日力鴻公司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4948. 93 萬元。
至此,一宗土地的合作開發,完成了從一紙批文到劃撥用地、到出讓,再到變更成商住用地,由老年康復中心變成商住小區的復雜過程。朱桂芝也由最初老年康復中心的投資人,成為十余地主戶中的一人。按約定,這些地主戶可以獲得小區建成后的部分住宅和商鋪的產權。
案涉樓盤底商至今未投入使用
由民而刑:從一罪到五罪
《中國房地產報》曾對狀元府邸項目進行報道,并稱這是一起非典型的房地產開發案例,各方因各種因素陷入糾紛之中。
在公司法人變更、地主戶合伙籌資開發的過程中,陳某先后因其他刑事案件被認定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行賄罪共獲刑5年。2019年陳某出獄,向朱桂芝等地主戶索要2200萬元欠款,糾紛再起。地主戶向公安局舉報陳某涉嫌詐騙、敲詐勒索等,而陳某則舉報朱桂芝等人涉嫌職務侵占。
陳某控稱,服刑期間,其在河南光伸置業有限公司(由力鴻公司更名)的股份1.33%被變更到他人名下。2018年,陳某提起訴訟討要股權并獲判決支持,后經工商變更登記,1.33%的股份回到陳某名下。
原以為股權糾紛已解決,沒想到2020年6月30日,朱桂芝被控涉嫌職務侵占罪而抓捕。此后,一罪變五罪,2021年9月16日,夏邑縣檢察院指控其涉嫌職務侵占罪、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強迫交易罪向法院起訴。
夏邑縣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對朱桂芝的指控,除上述與陳某股權糾紛涉及的職務侵占罪外,另外四罪也主要圍繞涉案土地的開發展開,比如:
2012年前后朱桂芝籌集地主戶“買地”的行為,被指控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2014年,狀元府邸小區開發商柏億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柏偉)與承建商之間發生糾紛,承建商冀某找朱桂芝協調楊柏偉的關系,檢方指控朱桂芝以協調關系為由詐騙冀某70萬元;2016年,冀某為了順利承建狀元府邸小區工程找朱桂芝出面協調,朱桂芝建議其給楊柏偉送20萬元,檢方指控朱桂芝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9年,楊柏偉未經地主戶們授權同意,對屬于地主戶1、2層的商鋪進行裝修,而朱桂芝支持裝修,被指控犯強迫交易罪。
對被指控的五項罪名,朱桂芝均不認可。
夏邑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職務侵占指控,朱桂芝等人侵占的是陳某的股權利益,而陳某已通過民事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不符合職務侵占的犯罪構成,朱桂芝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指控,涉及工程款折抵,證據也不支持朱桂芝構罪。
2021年11月7日,夏邑縣法院一審認定朱桂芝犯詐騙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及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
朱桂芝認為自己無罪,不服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6月30日,狀元府邸小區開發商楊柏偉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抓,后因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詐騙三罪獲刑十年。但在對楊柏偉犯強迫交易罪的指控中,卻并不包括朱桂芝案中被指控的與楊柏偉強行裝修狀元府邸小區1、2層商鋪這一事實。
朱桂芝在該案第一次二審時的辯護人程廣鑫表示,朱桂芝案判決書認定的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是楊柏偉,而朱桂芝則是“被強迫交易”的眾多“被害人”(即地主戶)中的一位,法院在行為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情況下認定被害人構成強迫交易罪,明顯違背了常理常情。
波折不斷:指定異地審理與公訴人被指“一言不發”
一審判決之后,一段錄音使朱桂芝案一審法院陷入質疑。
據《中國房地產報》報道,在朱桂芝上訴之后,一份錄音廣受關注。該錄音中,一審主審法官表示,“這個案件是有背景的,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不這樣判,怕得罪上邊。”該報記者通過電話、短信,向夏邑縣該案蔣姓主審法官求證,未獲回應。
2022年3月3日,商丘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朱桂芝案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隨后,又指定由梁園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該案。
2023年3月28日,朱桂芝案在梁園區法院重審一審開庭,庭審中再出狀況。辯護律師發現公訴人當庭宣讀的起訴書與律師手中的起訴書人內容不一致:檢方出具了兩份文號、日期一模一樣,內容卻不一樣的起訴書。梁園區法院立即休庭,延期審理。
2023年8月22日,梁園區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定朱桂芝犯詐騙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強迫交易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中,檢方指控朱桂芝在協調開發商與承建商關系時詐騙承建商冀某70萬元,證據不足,“事實上只有冀某一方前后完全不一致的虛假孤證,不能采信,更不能定案”。朱桂芝的詐騙罪刑期由原一審的12年減為3年6個月。
但朱桂芝仍堅稱自己完全無罪,并提出上訴。
梁園區法院在第二次庭審中出現的違法情形,成為此次上訴的重要理由。
朱桂芝上訴稱,在梁園區法院開庭時,因原檢察官退休,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趙某在整個法庭審理階段沒有說過一句話,沒有發表過一句與案件審理相關的意見,本應由公訴人趙某完成的工作全都由檢察官助理完成。公訴人“一言不發”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公訴人出庭的各項程序規定,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審理。
因公訴人法庭上一言不發而導致程序違法而發回重審。
2023年11月23日,商丘中院裁定“原審程序違法”,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
2024年4月12日,梁園區法院作出對該案的第三次一審判決,朱桂芝仍因前述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朱桂芝再次上訴,案件進入第三次二審。
爭議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土地使用權一直在公司名下
朱桂芝涉刑案起源于土地,其涉及的核心罪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否構罪備受爭議。
梁園區法院在重一審判決中認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轉讓,因此在2014年6月6日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將該宗土地性質變更為商住用地之后的合作開發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在涉案土地性質變更商住用地之前的行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中,對主要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明確“違法轉讓土地行為不能僅以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協議、支付轉讓價款予以認定,還應當確認受讓方是否實際接收、占有、控制土地”。在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亮看來,2013年1月16日永城市政府給力鴻公司頒發土地使用權證之前,涉案土地都還只是在立項和審批階段,沒有任何公司或個人擁有可供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事實上,客觀證據顯示,涉案的土地使用權自始至終都在力鴻公司(后更名為河南光伸置業有限公司)名下,從未發生過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或轉讓,而包括朱桂芝在內的地主戶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力鴻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本質上是合伙開發建房,在小區建成后,地主戶們獲得了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獲得了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權本身。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在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原副局長岳曉武牽頭組織編寫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系列解讀中,針對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認定與處理,明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向受讓方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但在立案查處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不作為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查處……”
“朱桂芝被指控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在國土部門連行政處罰都算不上,又如何能追究刑事責任?”朱桂芝的家人也表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