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黃河記者:白德彰
15年前,鞍山市興和鋼管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興和公司”)通過招拍掛流程,從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現鞍山市自然資源局)處購入一塊土地。然而,由于該土地遲遲達不到凈地出讓條件,興和公司一直無法投產使用,無奈將市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2015年,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鞍山中院”)作出判決,要求該局向興和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并支付違約金,共計961萬余元。隨后的數年間里,案件執行卻頻頻受阻,興和公司在2022年收到部分執行款后,剩余的欠款一直無法到位。
興和公司曾經拍下地塊的現狀
2023年2月,這起長期未決的執行案件得以重啟,并由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簡稱“鐵東法院”)執行。同年8月,鐵東法院作出執行通知書,確認鞍山市自然資源局還需支付興和公司剩余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共計1752萬余元。在鞍山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異議后,鐵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將執行金額降至1509萬余元;2023年12月,鐵東法院又將執行款金額降至556萬余元。“三次計算下來,執行差額超過千萬元,法院究竟怎么算的這筆賬?”興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鍵認為,興和公司從一個年產值近億元的企業,到被迫卷入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中,自始至終是受害方,如今連應得的執行款都成了一筆“糊涂賬”。
2024年5月底,新黃河記者致電鐵東法院了解情況,但未獲有效回復。興和公司方面稱,已向鐵東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材料,正等待答復。此外,記者了解到,因該案涉法涉訴,遼寧省營商環境建設局已將興和公司反映的問題轉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土局未按“凈地”交付被判違法
王鍵認為,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簡稱“鞍山國土局”)招拍掛時未能“凈地”出讓是導致這場土地訴訟的根源。2009年11月,因老廠面臨動遷,興和公司通過競拍以338萬元獲得鞍山市四方臺路附近的一處工業地塊,后與鞍山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簡稱“《出讓合同》”)。然而,該地塊卻在售出后,地上仍有工廠尚未拆遷。這使興和公司陷入了老廠被拆、新廠難建的困境。
隨后幾年間,政府部門雖多次協調,但問題仍未解決。2014年年底,興和公司向鞍山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出讓合同》,判令鞍山國土局向興和公司進行賠償。
判決書中載明,若逾期未付,鞍山國土局需按雙倍利率向興和公司支付利息
經過多次審理,2015年年底,鞍山中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被告鞍山國土局未能履行交付相關用地使用權的行為違法,解除《出讓合同》,返還原告興和公司土地出讓款338萬元,并需向興和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1月22日的違約金623萬余元。兩筆款項共計961萬余元,若鞍山國土局逾期未付,均需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雙倍,向興和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款項付清。之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16)遼03執67號執行通知書
2016年3月,興和公司向鞍山中院申請執行,鞍山中院作出的執行通知書中載明:責令鞍山國土局在5日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及本案執行費。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同年6月,鞍山中院執行局凍結了鞍山國土局的銀行賬戶存款978萬元。就在王鍵以為這場官司即將畫上句號時,事情的發展卻出乎了他的預料。
法院收到部分執行款后,“扣押”4年才支付
在銀行賬戶被凍結后,鞍山國土局向鞍山中院提起了申訴,由此開啟了本案的第二輪的訴訟。2016年11月,鞍山中院決定進行再審。再審期間,原判決執行被中止。2017年8月,鞍山中院經過再審后,作出維持原判的行政判決。鞍山國土局不服,先后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和再審申請,但均被駁回。之后,鞍山國土局又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申請了監督,2021年8月,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決定。
2018年,鞍山國土局將773萬余元執行款支付至鞍山中院
對于興和公司而言,由于長期未能收到執行款,公司深陷債務困境之中。王鍵稱,自2016年執行被鞍山中院中止后,鞍山國土局曾以土地作為執行擔保,從而使978萬元款項得以解凍。在2018年12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后,鞍山國土局將部分執行款項共計773萬余元支付至鞍山中院,然而直至2022年4月,鞍山中院才完成了這筆執行款的處理工作。
興和公司相關賬戶收款時間為2022年
“鞍山中院把這773萬元‘扣押’了4年多的時間,我們在2022年才收到這筆不足額的執行款。”王鍵不理解,為何鞍山中院要做出這般舉動?
針對773萬余元執行款4年后才支付一事,新黃河記者日前致電鞍山市自然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證實,該局確實在2018年年底將700多萬元的執行款支付至鞍山中院,且款項被扣押多年。不過,對于造成此現象的具體原因,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尚不清楚。
鐵東法院三次計算執行款差額超千萬元
(2023)遼0302執2453號執行通知書中,詳細載明了計算依據及過程
在興和公司的持續維權下,2023年2月,這起長期未決的執行案件得以重啟,并由鐵東法院執行。同年8月,鐵東法院作出執行通知書,要求鞍山市自然資源局還需向興和公司支付1752萬余元的債務。對于這一結果,鞍山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異議。為解決爭議,鐵東法院根據鞍山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委托鞍山恒億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款金額進行審計核算。經過審計,確認鞍山市自然資源局尚需支付的債務為1509萬余元。
審計報告中,同樣載明了計算依據及過程
“1752萬元和1509萬元這兩個結果,存在200多萬元的差異,主要是由于利息利率、收款時間等因素導致的,其實都沒有按照我們真實收到款項的時間進行計算,我們的損失遠不止于此。”不過,王鍵表示,雖然這兩次計算出來的金額均有瑕疵,且金額逐漸減少,但為了盡快拿到欠款,興和公司并沒有提出異議。
就在王鍵接受1509萬余元的執行款方案時,2023年12月,鐵東法院又第二次作出執行通知書,確定鞍山市自然資源局尚需支付執行款為556萬余元。關于這筆金額的依據,則解釋為“經鞍山恒億經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以及鞍山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確定的執行金額。
鞍山中院介入后,將執行款降至556萬余元,但未載明計算依據及過程
面對這一結果,興和公司一方感到難以理解。執行案件已經交由鐵東法院執行,為何在執行通知書中又稱鞍山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王鍵認為,正是由于鞍山中院長期扣押執行款,才導致了這一系列的紛爭和變化。鞍山中院在鐵東法院計算出1509萬余元的執行款后突然介入,試圖通過不斷降低執行款金額來規避責任。
日前,鞍山市自然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表示,鑒于該局已于2018年支付了700多萬元的執行款,因此不應再承擔此后的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他們認為,興和公司將損失歸咎于該局并不合理。
鞍山中院明示執行依據未見遲延履行金
5月下旬,新黃河記者獲取的一份官方材料顯示,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得出結論后,鞍山中院執行局曾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后計算出鞍山市自然資源局尚需支付全部債務為556萬余元,并得到鞍山中院審判委員會的確認。“鐵東法院第一次作出的執行通知書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都有明確的計算依據、公式、過程和結果,但這份556萬余元的執行通知書,卻僅僅以一張紙的形式存在。”王鍵稱,為了弄清楚這一巨額差異的原因,興和公司多次與鞍山中院溝通,希望獲取556萬余元的書面計算材料,但始終未能如愿。
鞍山中院
2024年5月29日,新黃河記者就這一執行款的計算依據問題,分別致電鞍山中院執行局和鐵東法院執行局的負責人,未獲有效回應。次日,興和公司收到了一份《關于鞍山市興和鋼管實業有限公司案件的執行款計算的說明》(簡稱“《說明》”)。記者注意到,這份《說明》中的執行款計算方式與鐵東法院和審計師事務所的方法存在顯著差異,主要由于它采用的是先本后息的計算方式,并且未將遲延履行金納入執行范圍。
《說明》中未見遲延履行金一項
“政府2018年就把700多萬元打到了法院,但被鞍山中院扣押了四年多的時間。這期間,我們興和公司的損失,誰來承擔?”王鍵稱,興和公司從一個年產值近億元的企業,到被迫動遷買地,再到卷入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中,自始至終都是受害的一方。對于第二份執行通知書,興和公司已向鐵東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材料,正等待答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包括上級法院的干涉。案件既然已經交由鐵東法院執行,鞍山中院為何又介入?日前,新黃河記者曾就上述問題致電鞍山中院執行局負責人,同樣未獲明確答復。記者了解到,興和公司已將相關材料反映至遼寧省營商環境建設局。鑒于該案涉及法律訴訟,該局已將相關情況轉交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