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龍山工業園5號路的山東天陽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霞向本網反映其公司向章丘區自然資源局舉報土地違法事件后,當地的章丘區自然資源局(2019年3月章丘區自然資源局是根據區委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機構)職能部門置之不理,任由土地違法行為發生。
“2006年,章丘市國土局出讓給章丘賽凌機械有限公司的工業土地39畝,該公司沒有按照出讓合同投資建設,使該地塊閑置長達三年之久,為掩蓋其閑置土地真相,避免遭受行政處罰,2010年9月租賃給我公司部分土地,我公司實名舉報其閑置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行為后,自然資源局職能部門竟然行政不作為,不予查處。”高某霞向媒體反映時說。
受讓土地未按照合同投資建設
據了解,被舉報的章丘賽凌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凌公司”)位于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龍山鎮,在2006年9月26日取得發改委立項,山東省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證明中顯示該公司總投資4409萬元,面積共計2.6萬平方米(約39畝)。2006年12月30日,賽凌公司與當時的章丘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中第十五條約定:“在2007年3月1日前動工建設,2008年6月10日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2007年12月10日,賽凌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章國用2007第07010號),用途為工業,使用權類型為出讓。
山東天陽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霞稱,賽凌公司與章丘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投資建設,反而違規轉租、轉讓,屬于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作為職能部門的濟南市章丘區自然資源局應該予以查處。
根據賽凌公司與章丘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2006年12月31日,章丘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向章丘賽凌機械有限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后,賽凌公司就在院內搭建彩鋼瓦建筑兩棟,初步估計建筑面積約為2000平方米,投資額度不超過20萬。根據山東省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證明載明的建設內容顯示:1、新征地2.66公頃,總建筑面積13000平方米;3、總投資額4409萬元。由此可見,不管是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一和不低于總投資額的25%計算,賽凌公司在2007年3月1日動工建設開始至2009年8月30日衛星彩色圖片顯示建設面積,均未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建設,屬于閑置土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999年4月28日頒布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條以及2012年7月1日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三章第十四條之規定,自然資源部門應該對章丘賽凌機械有限公司閑置土地違規行為予以查處。
三次股權變更 涉嫌非法轉讓土地
另外,根據調查賽凌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9日,注冊資本200萬元,已實繳到位。賽凌公司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投資建設的前提下,為了防止因閑置土地被處理,于2010年開始對外招商租賃。2010年9月18日,山東天陽氣體有限公司與賽凌公司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甲方賽凌公司將位于章丘市潘王路10號的15.66畝土地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為15年。
“賽凌公司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長期未開發,為避免土地被收回的風險,才將其中沒有任何建筑物15.66畝土地租賃給天陽公司投資建設,來填補其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避免因其建設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一和不低于總投資額的25%的違法事實,造成的合同違約,以達到不被高額處罰或被收回閑置土地的目的。”高某霞說。
2012年8月13日,賽凌公司更名為濟南佳怡賽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2012年9月26日,經該公司股東決議,本屬于賽凌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為濟南佳怡賽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土地證號由章國用(2007)第07010號變更為章國用(2012)第07001號,其他登記內容不變。
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四章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予)剩余土地使用權時,符合下列(第一款)條件規定:(1)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建設,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高某霞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多份資料顯示,賽凌公司在變更涉案土地信息時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
根據工商登記變更資料顯示,2012年8月13日,賽凌公司更名為濟南佳怡賽凌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先后經過了三次股權變更。其中,工商底檔中的歷次股權變更對應股權轉讓協議,均未寫明轉讓價款。而且在三次股權變更中,只有賽凌公司支付了印花稅,其他轉讓主體并未支付任何稅款。由此可見,賽凌公司歷任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規避自然資源部門對于土地轉讓的法定程序要求及稅收要求,涉嫌違反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賽凌公司經過多次的變更,目前最初的公司股東已經全部退出公司,賽凌公司及賽凌公司的歷任股東涉嫌在未投資開發建設到規定比例的情況下,即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案涉土地。
實名舉報竟遭推諉扯皮
鑒于賽凌公司涉嫌閑置土地和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犯罪,2024年11月5日,高某霞向濟南市章丘區自然資源局遞交了實名舉報材料,稱在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9月18日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賽凌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投資建設,已經構成閑置土地的既定事實,屬于嚴重的合同違約,作為合同的相對方章丘區自然資源局應該追究賽凌公司的責任,并查處賽凌公司涉嫌閑置土地行為,并將該公司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罪予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1月13日,濟南市章丘區自然資源局一位姓尹的工作人員回復稱:“11月8日,對賽凌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進行了現場勘察,該地塊已建設完成,不構成閑置土地。對您反映的2008—2009年存在閑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資源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工作銜接的意見》(法〔2024〕33號)第一條規定,已開工建設的不再進行閑置土地處置。
高某霞了解到該意見于2024年2月7日發布,在意見第一條:盤活存量依法推進閑置土地處置中,明確載明: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日期未動工滿一年,為閑置土地的起算時點,由此開始計算土地閑置時間。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企業依法依規動工開發的,閑置土地處置程序終止,不再收取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于章丘區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的答復,高某霞表示,意見中很明確對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置,只是在處置過企業依法依規動工開發的,閑置土地處置程序終止。但是,賽凌機械有限公司并未依法依規動工開發,土地現狀依然屬于閑置土地,違法狀態依然存在。
“即便是現在,這塊土地也沒有按照當初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建設,不管是建筑面積還是投資額度,都達不到合同約定,違規違法行為如此明顯。在符合閑置土地處置的情況下,章丘區自然資源部門應該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處置,但是違法現狀存在十多年未介入處置,未作出過任何行政處罰,這明顯屬于行政不作為。”高某霞對章丘區自然資源局的做法十分氣憤,也難以理解。
那么,高某霞反映賽凌機械有限公司涉嫌閑置土地以及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行為是否屬實?章丘區自然資源局作為自然資源部門,是否了解情況?如果情況屬實,是否應依職權予以查處?
12月5日,本網記者電話聯系了濟南市章丘區自然資源局局長王德元,當對方得知是新聞媒體采訪時立即掛斷電話。隨后,本網記者撥打該局的監督電話。電話撥通后,本網向對方詢問是否了解情況,對方表示登記記錄后會向有關科室詢問。
6日上午,本網再次撥打該監督電話。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讓本網記者與該局土地利用科聯系。
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員表示,由于時間久遠,根據2009年8月份衛星影像顯示,賽凌公司在院內搭建彩鋼瓦建筑兩棟,初步估計建筑面積約為2000平方米。2010年以后,其他建筑逐漸建好,但是是由其他租賃單位建設的,并非由賽凌公司投資建設。對方表示,下一步,會就高某霞反映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