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通過法律手段艱辛維權多年,盡管失去的那片山林從法律意義上說早已回歸到他們手中,但5年來仍被占據著。
事情經過:
5人被邀吃飯后
同意將自家共165畝山林租給村支書
丁金春今年69歲,系江西省撫州市崇仁縣白路鄉花園村老丁村小組村民。
他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稱,花園村共有17個村民小組,其中5個全部姓丁,目前人口約有1000人,附近一座大山上有165畝山林,“林權證登記在我們老丁村小組。”
他說,2005年3月25日,時任村支書周某突然邀請該5個村民小組組長去吃飯,提出想承包那165畝林地,隨后周某又找來3位村民,一共8人,他們全部姓丁,代表“丁家”在合同上簽字,“當時這些人年紀最大的約70歲,最小的40多歲,也有60多歲的。”
今年65歲的丁益春系當時的簽字人之一,他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那天周某支付了600元定金,合同約定每畝林地每月租金4.47元,租期30年,合同一式三份,除雙方外,白路鄉政府還保管有一份。
“我們只同意租給他栽樹,沒同意讓他搞開發。”他說,同年8月23日,崇仁縣衛平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平公司)成立,周某系法定代表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通過企查查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520萬元,注冊地址在當地白路鄉政府內,經營范圍是農業綜合開發。
村支書被指偽造村民簽字
被判合同無效賠償47萬余元損失
村民丁金春介紹說,10多年過去了,周某一直按合同執行,還栽種橘子樹和柚子樹等美化山林。
他稱,2018年春節,在外打工的一些年輕人回老家過年,正月初一到山上踏青時,突然看到密林中建有養豬場和一些房子,“發現山林遭到破壞后大家痛心疾首,要求解除與周某簽訂的那份合同歸還山林,結果遭到拒絕。”
“后來調查發現,早在2007年7月,周某以辦理造林補貼為名,從當時負責保管林權證的已年近70歲的村民丁福祥手中將該證拿走。”丁金春說,然后周某偽造丁福祥和村民丁益春簽字,在崇仁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不知情情況下,將165畝山林悄悄流轉登記在衛平公司名下,并給該公司辦理了林權證,2017年1月24日,衛平公司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另外的公司。
于是,5個村民小組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想收回那片山林。
2018年4月,他們將周某等人列為被告,將衛平公司等列為第三人,向撫州市崇仁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當初簽訂的合同無效,同時賠償相應損失。
庭審時,丁福祥和丁益春出庭作證稱,衛平公司當時在縣自然資源局“過戶”時的名字不是他們簽的,系村支書周某偽造的。
崇仁縣法院審理認為,8人與周某等人簽訂的合同未進行村小組民主議定程序,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并認為第三人衛平公司對林地使用權已善意取得,原告依法不能取回該物權。
2019年8月22日,法院一審宣判稱,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周某等人賠償原告等村小組林地使用權經濟損失47.6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訴,被撫州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自然資源局撤銷林權登記
165畝山林重新回歸村民
2020年6月,老丁村小組向撫州市臨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崇仁縣自然資源局,同時將衛平公司等列為第三人。
老丁村小組訴稱,原縣林業局沒有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在他們方無人到場情況下,違法對自己的林權證辦理了錯誤的流轉登記,并給衛平公司辦理了林權證,要求撤銷被錯誤登記的林權證等。
庭審時,作為被告的崇仁縣自然資源局辯稱,他們的林業登記行為于法有據、程序合法。當時衛平公司向他們提出林業登記申請,提交了租賃山地經營使用權合同書,他們依法履行了實地查勘、勾圖、制表程序,經過村委會、白路鄉政府在林權登記外表上簽字蓋章同意,在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期滿后縣政府才頒發的林權證書,這些登記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臨川區法院審理查明稱,丁福祥和丁益春兩人當時到庭作證,對簽名均否認系其本人所簽。
法院認為,涉案林地所有權人原林權證登記為原告所有,原林業登記部門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就涉案林地所頒發的林權證,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依法應予以撤銷,后來判決撤銷崇仁縣政府當初給衛平公司頒發的林權登記。
2025年3月23日,崇仁縣自然資源局相關人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像這類“過戶”登記,林權證的原始持有人必須親自到現場簽字才能“過戶”。當記者問及當初他們是怎樣給衛平公司“過戶”的,該人士稱自己不太清楚。
這份判決生效后,該局重新辦理了產權登記,將新的林權證發給了老丁村小組,這意味著165畝山林從法律意義上重新回到村民手中。
然而,接下來的事令村民感到維權之路仍艱辛。
稱善意取得林地仍有使用權
鄉政府用挖機鏟除地上中藥材
村民丁金春介紹說,民事和行政官司已結束多年,然而那片山林至今仍然被周某占據著,上面栽種有中藥材和一些經濟林木。
周某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時回應稱,他們確實還在使用那片山林,“那是我們善意取得的使用權,法院判合同無效,還判我們賠償了40多萬元,我們一直會使用至合同約定的2035年。”
他說,他們當初合伙租賃那片山林后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后來因經營不善,沒有資金,這才以1200萬元左右的價格將辦公樓、冷庫、養豬場、管理房以及3個村民小組的780余畝林地,其中包括老丁村小組的那165畝,整體轉讓給了別的公司。
言及他被指偽造村民簽字一事時,他稱名字不是他簽的,“當時在合同上簽字的那些村民同意將山林流轉登記在衛平公司名下,他們同意我找人代他們簽字。”對此,丁福祥和丁益村等涉事村民予以否認,稱他們根本沒有同意過,對“過戶”一事亦不知情。
有知情人介紹說,今年2月14日起,崇仁縣白路鄉政府工作人員指揮挖機對那片山林中近千株中藥材進行拔除和清理。
白路鄉政府相關負責人對記者稱,判決顯示165畝山林在法律意義上已回歸村民,當天鄉綜合行政執法隊開始對山林中種植的中藥材黃梔子進行清理。
他說,他們認為法院判決后周某還在那片林地上栽種黃梔子等中藥材無法律依據,清理那天周某來到現場情緒激動,稱山林系他們善意取得,擁有使用權。
新聞縱深:
林中建豬圈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村支書被判10個月緩刑一年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獲得的崇仁縣法院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9月29日,周某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崇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崇仁縣檢察院指控稱,2004年至2007年期間,周某與另外兩人合伙承包了崇仁縣白路鄉花園村4座山場,先后種植紅心柚等水果。后來,衛平公司在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情況下,在兩個山場興建養豬場、辦公室等建筑,還建了3間冷藏室。
該檢察院希望判處周某對其毀壞的林地進行修復,恢復生態;或判令他支付被毀壞林地所需的生態修復費約3.5萬元。
2020年5月12日,崇仁縣森林資源監測中心對周某等人非法占用林地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情況作出說明,認為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其主要危害有導致該局部區域生物多樣性喪失;對局部氣候、水文和土壤造成影響,造成森林水源涵養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下降;森林面積減少,有效吸收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功能減少,空氣凈化能力下降和溫室效應提高,應及時進行造林復綠,對破壞生態進行修復,造林復綠預算約3.5萬。
崇仁縣法院認為,周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37.9畝,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他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且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對他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20年8月28日,該法院宣判稱,周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責令他繳納生態修復費約3.5萬元。
對此,周某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該判決內容屬實,希望能從中吸取教訓。
律師說法:
林權登記被撤銷
已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村民可申請強制執行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周某以善意取得為由占據山林不合法。
他說,《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善意取得需滿足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等條件,衛平公司取得林地使用權系村支書周某被指偽造簽字,該公司難以證明自身善意,且其取得林地使用權并非基于合理價格(租金明顯不合理),所以不滿足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周某以此為由占據山林沒有法律依據。
他進一步解釋說,法院雖然認定衛平公司善意取得林地使用權,但后續行政訴訟已判決撤銷衛平公司的林權登記,林地所有權已回歸村民,已經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付建支招說,村民可依據已經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強制周某及相關方停止侵占行為,退出山林,將山林實際控制權歸還給他們,也可以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比如白路鄉政府、崇仁縣自然資源局等反映情況,要求依法履行職責協助他們收回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