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范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在2021年失去人身自由212天。2024年7月,該案在重審一審期間,檢方以“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范海生不予起訴。
日前,范海生的律師向沈陽高新區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計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98037.28元(暫以2023年賠償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財產損失1000萬元。
此外,范海生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
此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競爭對手報案引發,2021年3月,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歸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師多次向沈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為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他共被錯誤羈押212天。
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種材料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經變更,現為該公司實控人、經理。2021年,范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沈陽警方抓捕后,在沈陽被羈押212天。
該案在重審一審期間,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以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范海生不予起訴。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的律師向曾作出有罪判決的沈陽高新區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計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
其中暫以2023年的日平均工資即每日462.44 元提出人身自由賠償金98037.28元(462.44 元×被羈押天數212天);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此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范海生據此還提出1000萬元財產損失賠償請求。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導致其與浙江、廣東等地多家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致使其不僅損失了巨額收益,更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同時,他的公司還是某重大國際賽事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案的錯誤處理直接導致其喪失該商業合作,造成巨額損失。
依照《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范海生還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賠禮道歉。
范海生在賠償申請書中指出,本案屬于申請人競爭對手通過不正當手段進行打壓,申請人已經依據合同取得案涉專利使用權,并經沈陽仲裁委員會確認有效。但沈陽相關公檢法機構仍以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一審有罪判決,不僅致使程序空轉,而且申請人作為民營企業家的權益受到嚴重影響。
關于范海生涉及的這起假冒專利案,澎湃新聞曾在2024年3月及2024年8月先后刊發報道。
這起假冒專利案涉案專利為中科院金屬所的“一種奧氏體抗菌不銹鋼”發明專利(專利號:ZL02144683.0)。2013年,中科院金屬所與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該公司實施該專利。2017年,沈陽融榮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沈陽融榮公司”也獲得該專利授權。
由此,兩家公司形成競爭對手關系。2020年5月22日,沈陽融榮公司負責人報案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專利。2021年3月25日,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歸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多次向沈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為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
2021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35萬元。
范海生提起上訴。2023年7月24日,沈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該院以“原判認定被告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以“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范海生不起訴。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