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在進一步優化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壓實托管人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創新組織架構。
本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是“嚴把準入、聚焦主業、壓實責任、推動創新”。東源投資首席分析師劉祥東認為,基金托管人在促進公募基金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有利于推動托管行業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證監會在修訂說明中指出,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于2020年7月10日由中國證監會會同原銀保監會修訂發布,對豐富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并強化基金托管人責任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行業形勢、監管環境進一步變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
比如,基金托管行業集中趨勢明顯。目前,全國性商業銀行及少數幾家證券公司托管了約80%—90%的公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部分符合現行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實質展業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準入門檻,支持真正具備較強展業能力與合規風控能力的機構取得該項資格。
再比如,部分機構在“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開展其他業務,背離了業務本源。由于基金托管市場已高度集中,部分新獲批或者正在申請該項資格的機構主要(擬)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金融產品甚至非標產品的托管業務,這背離了核批“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本源,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有必要厘清業務邊界、督促持牌機構立足主責主業。
此外,還存在部分托管機構“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市場化退出機制有待完善、與行業創新發展的需要不完全適應等問題。
為從制度上解決上述問題,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準入門檻。二是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三是壓實托管人責任。四是健全退出機制。五是允許優質托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托管業務。
在壓實托管人責任方面,《辦法》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驗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強化客戶及產品準入要求,避免“帶病托管”;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適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關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約定基金托管人無法完整、有效履職的監督方式;強化托管人報告義務、結算交收責任等。
“《辦法》標志著托管行業正式進入‘能力競爭’時代。對于頭部機構而言,新規提供了進一步鞏固市場地位的契機;而對于中小機構來說,則需要在合規與創新之間找到新的平衡點。”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佳表示,頭部機構應充分利用新規所提供的創新空間,通過成立專業托管子公司,實現業務的集中化和專業化運營。同時,強化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機制,確保持續滿足新規的要求。
“對于那些難以滿足新規要求的中小型機構,建議其專注于主營業務或主動申請注銷托管資格,以避免因違規而被迫退出市場。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應迅速完成現有業務的整改或轉讓工作。”劉佳說。(記者 馬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