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換句話說,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能否構成強奸罪?有人可能會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是他們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呢?近日磁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婚內強奸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2021年4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趙某酒后到王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并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處于月經期,被告人趙某強奸未遂。
丈夫強奸妻子?主審法官張培娥表示其從未審理過這樣的強奸案子,本著對案件負責的態度,主審法官張培娥詳細地審閱了卷宗,該案中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姻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該案不同于普通的強奸案子,考慮到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兩個子女,孩子年齡尚小,如何把對孩子的傷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審理該案時需要考慮的。主審法官張培娥通過詢問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趙某長期酒后的家暴行為,兩人婚姻已無持續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畢竟曾為夫妻,并育有兩個子女,也為兩個子女著想,其對被告人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并提交了諒解書,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調解離婚。
法院審理
該案中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通過庭審,被告人趙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由于被告人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奸未成,屬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當時喝了點酒,也沒意識到這是犯罪,通過張法官的釋法明理,我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一定改過自新”。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服判,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
強奸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我國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穩定的婚姻關系中,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法官總結兩種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系的,可以構成強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供稿:張培娥 李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