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18日電(記者蘭天鳴、黃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7日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鮮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案,對鮮言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鮮言利用擔任上市公司上海多倫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倫公司)及其子公司荊門漢通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采用偽造漢通公司開發(fā)的荊門楚天城項目分包商林寶安簽名、制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漢通公司資金劃轉(zhuǎn)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寶安個人賬戶、荊門楚天城項目部賬戶,再通過上述賬戶劃轉(zhuǎn)至鮮言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賬戶內(nèi),轉(zhuǎn)出資金循環(huán)累計達人民幣1.2億余元。其中,2360萬元被鮮言用于理財、買賣股票等,至案發(fā)尚未歸還,且部分資金已被結轉(zhuǎn)至開發(fā)成本賬戶。
2015年間,被告人鮮言作為多倫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個人決定啟動公司名稱變更程序。多倫公司更名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鮮言控制了多倫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且信息披露內(nèi)容具有誘導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間,鮮言通過其控制的證券賬戶組,買入多倫公司股票共計2520萬余股,買入金額2.86億余元。5月11日,多倫公司有關名稱變更的公告發(fā)布后,股票連續(xù)漲停。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鮮言作為上市公司多倫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上市公司資金用于個人營利活動,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鮮言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誤導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對鮮言應當兩罪并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