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女士在擔任母親的監護人期間,與已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元的價格購買母親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并聲稱此舉是為了保護母親的財產。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判定母女倆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中院維持一審判決,并認為邢女士的做法有違監護制度精神。
古稀之年的李老太太和智力殘疾的老伴兒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個女兒被確定為他們的監護人。二老在西城區有一處房產,登記在李老太太名下,小女兒邢女士在沒有告知大姐的情況下,以1元的價格買下這套房子,并過戶到自己名下。
邢女士的姐姐知道后,認為此舉侵害了自己的監護和繼承權利,也侵害了母親的利益。
在父親去世后,姐妹倆打了多場官司。先是分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對方為母親監護人的資格。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妹妹邢女士的監護人資格。
接著,姐姐以監護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認為母親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不清楚房屋買賣的意義,請求法院確認妹妹邢女士與母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邢女士在應訴時表示,自己長期和父母一起生活,父親去世前也表示要把自己相應的財產份額留給了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母親的真實意思表示。姐姐起訴不過是想爭奪房產。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邢女士與已經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李老太太并不具備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邢女士也沒有告知同樣作為監護人的姐姐。另外,作為監護人之一,邢女士以交易價格為1元的買賣形式將被監護人的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這一行為不能被認定是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財產處分。因此,法院確認邢女士與母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判決后,邢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并表示房子過戶到她自己名下后沒有變賣,她是在替母親保護房產。
二中院認為,邢女士作為監護人,以1元價格與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有違監護制度的基本精神,侵害了李老太太的利益。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