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3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原組長楊靜波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楊靜波利用擔任通遼市委常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61萬元;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77萬元。
被告人楊靜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有848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靜波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楊靜波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如實供述財產藏匿地點,配合內蒙古自治區監委暫扣、凍結涉案款物,主動退贓,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靜波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對楊靜波主動上交內蒙古自治區監委,以及被凍結、扣押在案的款物、孳息,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楊靜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