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近8年來全國基層法院共判決103起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專家認為 有償代購車票是否涉罪尚待明晰
● 火車票實名制的推行大大減少了非法倒賣車票的行為,卓有成效地遏制了“黃牛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售票難、買票難等問題,在維護公民平等的購票權和乘坐火車的權利等方面發(fā)揮了重大作用
● 2006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已經(jīng)公布108起由基層法院判決的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以來,共計判決103起
● 隨著車票實名制的實行和網(wǎng)絡科技的發(fā)展,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利用搶票軟件有償代購實名制火車票是否構成犯罪一直存在爭議,有關機關亟須對此作出權威解釋,盡快劃清這種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利用搶票軟件收取傭金代搶火車票,江西籍男子劉某因犯倒賣車票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此事經(jīng)媒體披露后,再次將倒賣車票罪置于輿論漩渦之中。
《法制日報》記者在我國最大的司法文書數(shù)據(jù)庫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檢索發(fā)現(xiàn),2006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已經(jīng)公布108起由基層法院判決的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以來,共計判決103起。
刑法專家建議,隨著車票實名制的實行和網(wǎng)絡科技的發(fā)展,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利用搶票軟件有償代購實名制火車票是否構成犯罪一直存在爭議,有關機關亟須對此作出權威解釋,盡快劃清這種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倒賣車票非法牟利
案例數(shù)量逐年增加
劉某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去年4月至今年2月,他在網(wǎng)絡上購買惡意搶票軟件后,通過微信等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收取傭金代搶全國火車票的廣告,接單后利用搶票軟件進行搶票,成功后每張票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傭金。
今年2月,因涉嫌倒賣車票罪,劉某被贛州鐵路公安人員抓獲。經(jīng)認定,劉某涉案票面金額123萬余元,非法獲利31萬余元。9月,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劉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目前,劉某已經(jīng)提出上訴。
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并不少見。僅今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就已經(jīng)公布15起基層法院判決的倒賣車票案。
8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山東籍女子沈某倒賣車票、船票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這份由青島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認定,2017年9月,沈某通過10個中國鐵路12306網(wǎng)站賬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中國鐵路12306網(wǎng)站購買、囤積火車票,通過退票后再搶回的方式,將票面乘車人信息轉(zhuǎn)變?yōu)閷嶋H乘車人,加價賣出。
法院認為,沈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倒賣車票且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檢索發(fā)現(xiàn),2006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已經(jīng)公布108起由基層法院判決的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以來有103起。
由于我國裁判文書上網(wǎng)工作仍在進行中,司法實踐中的案例數(shù)量可能還會超過這一數(shù)字。
“我國刑法僅規(guī)定倒賣車票、船票罪,而未規(guī)定倒賣飛機票、演唱會門票等其他有價票證的犯罪,這是因為車票和船票涉及國民的基本需要,比其他有價票證具有更重要的價值。”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于2017年11月在《浙江社會科學》撰文稱。
高艷東認為,我國居民最主要的出行方式依然是鐵路、公路,車票代表著最基本出行需求,應受到刑法的特別保護。
交通運輸部今年4月發(fā)布的《2018年交通運輸行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顯示,去年我國完成營業(yè)性客運量179.38億人。其中,鐵路完成旅客發(fā)送量33.75億人,公路完成營業(yè)性客運量136.72億人,鐵路和公路合計占比超過95%。
觀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案例的年份可以發(fā)現(xiàn),從趨勢上看,案例數(shù)量總體逐年增加,例如2012年公布3起案例,2014年達到18起,2018年則是25起。
首都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倒賣車票者即是我們通俗所稱的“黃牛黨”,他們的行為在主觀上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在客觀上侵蝕普通旅客的公平購票機會,運用刑事手段制裁情節(jié)嚴重者,“很有必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焦旭鵬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當下用刑事法律手段處理所謂的“倒賣車票”行為,對于控制以高價提供代訂車票服務的亂象,從個案社會效果看,或許不能完全否定其意義,但從法律效果看,則與刑事法治要求不符。
有償代購引發(fā)爭議
各方觀點莫衷一是
1997年,我國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了倒賣車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011年6月,動車組列車開始實行火車票實名制。2012年元旦,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火車票實名制。
焦旭鵬認為,在實行火車票實名制之前,所謂的“倒賣車票”行為多是行為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車票,然后再轉(zhuǎn)手加價賣給他人獲取利益,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之標準時,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倒賣車票罪。
“火車票實名制的推行大大減少了非法倒賣車票的行為,卓有成效地遏制了‘黃牛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售票難、買票難等問題,在維護公民平等的購票權和乘坐火車的權利等方面發(fā)揮了重大作用。”2013年下半年,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撰文稱。
王志祥當時觀察到,實名制下也出現(xiàn)了提前收集旅客身份信息,為旅客代購火車票并收取一定費用的情況。
正是在此背景下,2013年即發(fā)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廣東佛山小夫妻代購火車票一案。
2013年1月,在佛山經(jīng)營小店的鐘某、葉某夫妻二人以每張票收取5元或10元的費用,通過中國鐵路12306網(wǎng)站幫助外來務工人員訂購火車票,結果被肇慶鐵路公安處查獲,隨后夫妻倆因涉嫌倒賣火車票罪被刑事拘留。
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兩人被羈押12天后,警方對兩人采取取保候?qū)彺胧M?月,肇慶鐵路公安處將刑事拘留變更為行政拘留12日,追繳違法所得720元,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警方認為,鐘某、葉某沒有主管部門發(fā)放的營業(yè)執(zhí)照,也未經(jīng)鐵路運輸企業(yè)批準、未與鐵路運輸企業(yè)簽訂火車票代理銷售協(xié)議,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其行為屬于倒賣鐵路客票的違法行為。
社會各界人士針對此案反應不一:有的贊同鐵路警方的定性結論,有的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有的認為其不構成犯罪。
王志祥在文中的觀點是,鐘某夫婦利用自己懂電腦的便利幫助他人購票的行為屬于民事代理行為,不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不應該上升到刑事或行政領域進行定罪處罰。但鐘某夫婦畢竟不具備加價代辦火車票銷售業(yè)務的主體資格,因此,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主體的進入秩序,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就其性質(zhì)和程度而言,充其量是一般的違法行為。
焦旭鵬則認為,實行火車票實名制之后,乘車人委托行為人通過網(wǎng)絡或電話代其購票并收取超出票面價格價款的行為,實際上是出售其代訂車票的服務,通常只是雙方合意的民事行為,而不是倒賣車票罪所要求的“倒賣”行為。
“這樣的代訂車票行為也不宜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jīng)營罪。即使實質(zhì)上高價代訂車票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也不能在沒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時以任何罪名對其作入罪處理。”焦旭鵬說。
在王劍波看來,“網(wǎng)絡黃牛黨”使用搶票軟件等方式代乘客快速搶票,或者事先囤票,待找到愿意出高價的乘客后再退票,并使用乘客身份快速回搶,向乘客收取票款和高額代購費用,這種利用購票流程和機制的漏洞實施的搶票行為,與“黃牛黨”在實名制之前實施的大量囤票并尋找買主的行為,并沒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
王劍波認為,兩者在主觀上都有牟取暴利的動機,在客觀上都擾亂了正常的購票秩序、侵蝕了普通乘客的公平購票機會。因此,同樣應該運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倒賣車票仍須禁止
入罪界限亟待明確
觀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案例的年份,2006年至2011年,僅公布5起倒賣車票罪案件;2012年至今,則總計公布103起倒賣車票罪案件。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傾向認定,利用搶票軟件有償代購實名制火車票等行為構成倒賣車票罪。
2014年5月,福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的一起倒賣車票案中,認定兩名被告人犯倒賣車票罪。
判決書稱,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9日間,被告人李某在福州火車站收集需要乘車旅客的身份信息,收取幾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手續(xù)費”后,將乘車旅客的身份信息通過電話報給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自己或委托他人以電話訂票方式訂購所需要的火車票,然后將訂單號告知李某,由李某轉(zhuǎn)告購票旅客。
經(jīng)認定,兩被告人以上述方式共同高價倒賣火車票48張,票面數(shù)額共計12147元。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犯倒賣車票罪,分別判處其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高艷東在前述文章中稱,司法實踐中將幫他人有償代購車票的行為定性為倒賣車票罪的案件,在倒賣車票案件總體數(shù)量中占有不小比例。
典型案例之一是,被告人趙某某在自己承包的“中國網(wǎng)通”營業(yè)網(wǎng)點,通過網(wǎng)絡訂票系統(tǒng)為他人訂購火車票并加價出售。趙某某共計幫他人訂購車票46張,票面數(shù)額9609元,非法獲利467元。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倒賣車票罪對趙某某單處罰金2萬元。
高艷東認為,與人工有償代購車票的行為相比,使用軟件的有償搶票服務因涉及對退票的搶購,同時具有涉及人群廣泛、搶票效率高等特點,產(chǎn)生了人工代購行為所無法達到的搶票效果,排除了其他旅客的購票機會,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刑法介入。
高艷東分析說,有償代購車票是否構成犯罪,不在于其是否介入了技術因素,而在于其是否剝奪了他人的購票機會。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余票不足的情形下使用搶票軟件刷票,就在事實上剝奪了他人的購票機會。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搶票軟件的行為人構成倒賣車票罪。
“隨著車票購買方式從線下向線上轉(zhuǎn)移,倒賣車票罪也要進行符合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的客觀解釋。只有重新界定倒賣車票罪的法益,合理解釋本罪的倒賣行為,才能夠限定本罪的處罰范圍,既把無危害的有償代購火車票(如幫農(nóng)民工操作買票)排除在犯罪之外,也把一些危害嚴重的有償代購火車票(如在余票不足情形下使用軟件搶票)解釋為犯罪,從而確保人人有機會購買帶有國家福利色彩的火車票。”高艷東稱。
高艷東認為,倒賣車票罪將是一個逐步萎縮和限縮解釋的過程。今天,隨著汽車普及,公路運輸基本市場化,已經(jīng)沒有保護汽車票的必要性;隨著鐵路運營機制改革不斷深入,保護火車票的必要性也將不復存在。但在目前鐵路運輸公共服務不足的情況下,倒賣火車票仍然應被刑法禁止。
高艷東建議:“一方面,刑法要打擊機會壟斷型有償代購,把壟斷機會、剝奪他人選擇權的用軟件搶退票服務,作為禁止對象,防止國家福利變成私人謀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刑法應允許勞務服務型有償代購,在市場經(jīng)濟下,刑法沒有必要保證結果平等,為他人提供更便捷購票手段的幫助行為,如沒有剝奪他人的公共福利機會,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王劍波則建議,隨著車票實名制的實行和網(wǎng)絡科技的發(fā)展,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有償代購車票行為能不能構成倒賣車票罪爭議不小,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亟須對此作出權威解釋,盡快劃清這種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網(wǎng)絡黃牛黨”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保護普通旅客的公平購票機會。(記者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