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11月14日電(記者陳文廣)湖南湘陰縣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了被告人張某等1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依法判處張某等14人6個月到1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承擔相應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修復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張某等14人駕駛漁船來到沅江市張家岔、湘陰縣柳潭等水域,使用電力方法共實施捕魚6次,并明確具體分工。其中,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陳某中等人分別駕駛多條漁船,來到柳潭水域使用電力捕魚,共捕獲鮮魚3474斤,被湘陰縣漁政管理站工作人員現場查獲。
案發后,公安機關分別扣押了被告人張某、陳某中等11人現金人民幣7.6萬元。法院審理過程中,各被告人共同賠償了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修復費用21.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等1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行為破壞了水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