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紀法小課”欄目發文,就何為高利轉貸犯罪做了解釋。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在落馬官員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轉貸這個罪名比較少見。
之前,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提到,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同時,該《意見》的發布也意味著,過去不屬于犯罪的高利放貸(年利率超過36%)行為,在10月21日意見正式實施后,滿足一定條件,會構成犯罪。
法院副院長高利轉貸被判刑
大家可能對“高利貸”比較熟悉,那什么是“高利轉貸”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就量刑而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1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法袍下的“雙面人生”》,講述了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王鵬翔的違紀違法案例。2019年8月2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王鵬翔受賄罪、高利轉貸罪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在王鵬翔的違法案例通報中提到,2014年1月,王鵬翔拿妻子葉某某名下的一處房產作抵押,偽造裝修合同,向某銀行機構申請裝修消費貸款200萬元。2014年11月,這筆貸款到達王鵬翔指定的虛假裝修承包人的賬戶,再通過其公司員工徐某某將這筆錢轉到王鵬翔丈母娘王某某的賬戶。放款當天,王鵬翔將賬戶上的錢立即轉貸給三名利益關系人,賺取利息差。
經查,2014年11月到2018年5月,王鵬翔轉貸收取的利息收入高達150.48萬元,支付銀行貸款利息32.02萬元,違法所得金額高達118.45萬元之多。
少見
10月29日,陜西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陜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文明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李文明的雙開通報中提到,他違規放貸獲取高額利息,利令智昏、不擇手段,將信貸資金變成生財之本,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涉嫌受賄、濫用職權、高利轉貸犯罪。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前文提到,涉嫌高利轉貸犯罪的落馬官員并不多。
除了李文明,2018年10月,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屠國軍被雙開,通報中說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牟利。
2018年1月, 廣東省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葉勝坤被雙開。通報中說他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高利轉貸犯罪。
更早些時候,2016年2月,遼寧省營口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思福被雙開。通報提到,他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及公款,高利轉貸獲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也有小伙伴表示,“自己借來的錢,為什么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凡通過騙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根據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也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為。
如果行為性質嚴重,就可能入罪。
放高利貸有了新規定
放高利貸本身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此前的規定,放高利貸(年利率超過36%)是違法的,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但并不構成犯罪。
但在今年10月21日之后,情況有了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月21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該《意見》,滿足一定條件,會構成犯罪。
該《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其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2018年8月落馬的富滇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孔彩梅在涉及高利轉貸犯罪的同時,也被披露多次放高利貸。孔彩梅因為強勢、長期奴役下屬,逼迫出軌丈夫砍手指發誓,毆打丈夫情人至重傷,充當惡勢力“保護傘”等事,在落馬后受到公眾關注。
云南省紀委監委發布的消息顯示,在審批貸款過程中,孔彩梅了解到多位私營企業主資金短缺,滋生了放高利貸的念頭。她把自己籌來的資金進行高息借貸,“白天當銀行行長,晚上作錢莊莊主”,牟得上千萬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