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云受賄案,對被告人邢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邢云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邢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擔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書記、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長,中共伊克昭盟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億余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邢云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依法應從嚴懲處。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邢云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簡歷:
邢云,男,漢族,1952年3月生,內蒙古土左旗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81年3月入黨,1968年9月參加工作。
1968.09—1973.09 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學校教師
1973.09—1976.09 內蒙古工學院化學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76.09—1976.12 留校待分配
1976.12—1978.12 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宣傳部工作
1978.12—1983.12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委工作
1984.06—1985.08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聯合公司黨委書記
1985.08—1987.09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管理處(聯合公司)黨委書記、處長(經理)
1987.09—1990.12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區委常委、副區長(1986.09—1989.07在包頭鋼鐵學院鋼鐵冶金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0.12—1993.10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10—1995.01 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
1995.01—1996.10 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1996.10—2001.09 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1996.05—1998.05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9—2001.12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12—2006.12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
2006.12—2012.02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其間:2008.03—2010.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2.02—2013.02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2—2016.01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兼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
2018.10 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