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判決11個月之后,2019年領刑“首虎”、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莫建成受賄細節浮出水面。據澎湃新聞報道,12月17日,內蒙古稀土企業老板馬永茂行賄案在河北張家口中院二審開庭,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馬永茂曾向莫建成行賄1004萬余元,其中包括送給莫建成兒子莫楊的一輛價值100余萬元的奧迪A8轎車。
公開資料顯示,莫建成生于1956年,早年工作生涯在內蒙古度過,曾任通遼市委書記、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宣傳部長等職。2010年遠赴蘇榮主政的江西任職省委組織部長,后升任江西省委副書記,2015年進京擔任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不到兩年即落馬。
莫建成。資料圖
受賄4259萬元 稀土企業老板行賄1004萬余元
2019年1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莫建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莫建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莫建成利用擔任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副市長、市長,通遼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貸款辦理、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259萬余元。
該案判決生效后至今已11個月,封面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通過“莫建成”、該案案號等關鍵詞查詢,均未發現判決書在網上發布。
日前,封面新聞記者從律師處獲得的馬永茂行賄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8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常委、包頭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包頭市華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的相關事項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馬永茂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04、9811萬元。
馬永茂行賄等罪一審判決書。律師供圖
受賄細節曝光 莫建成用兒子名義收受奧迪A8轎車
記者注意到,馬永茂行賄案一審判決書還披露了大量莫建受賄細節。判決書顯示,馬永茂第一次向莫建成行賄發生在2007年7、8月間,當時莫建成履新包頭市委書記剛半年。包頭市政府組織政府官員和企業家去歐洲考察商務,馬永茂是成員之一。
據馬永茂供述,考察結束后,其給莫建成打電話,稱想去家里“看看領導”,莫建成告訴了他家的地址。馬永茂原本想送莫建成一塊女士手表,但在聊天過程中,莫建成看到其在英國剛買的戴在手上的“百達翡麗”牌手表非常喜歡,其就摘下手表遞給莫建成,見莫建成愛不釋手的樣子,就說領導喜歡就留下吧!莫建成推辭幾句就收下了。過了幾天,其又聯系莫建成送“百達翡麗”表的表盒、證書,在盒子里放了兩萬歐元。
對這次受賄,莫建成在判決書的證言中作出了類似證明。莫建成證明,見馬永茂戴著一塊手表,覺得挺漂亮,就直接跟馬永茂說,“把你手上的這塊舊手表給我吧,新手表就不要了。”
不過,判決書并未顯示這塊手表的價格。記者了解到,“百達斐麗”是世界名表,在某專門展示名表的網絡平臺中,該品牌手表報價由293萬元至14萬元不等。
判決書顯示,2009年夏天,莫建成約馬永茂見面,說其子莫楊剛有了小孩,沒有好車,有孩子出門不方便。于是馬永茂就問莫建成喜歡什么車,莫建成說奧迪吧。幾天后,馬永茂約莫楊到北京奧迪4S店買了一輛黑色的奧迪A8轎車,裸車價80萬左右,加上裝備、保險等共100多萬,馬永茂稱是其用浦發銀行或建設銀行的卡付的錢。
對此次受賄,莫建成也在判決書中予以承認,不過莫建成認為這次受賄是由馬永茂主動提起:其回憶稱,馬永茂和其見面時,說要給其買輛好點的進口奧迪車,放在其兒子那兒,回北京時用著也方便,其就同意了,并讓馬永茂直接和莫楊對接。
莫建成還證明,其對馬永茂的幫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優先帶隊考察華美公司,提升華美公司影響和名聲;二是打招呼解決華美公司納稅屬地問題;三是打招呼解決華美公司政府扶持資金問題。
稀土公司老板行賄案二審開庭 律師認為應為“自首”
2017年8月2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了簡短消息,證實莫建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而在半年前,馬永茂就已因涉嫌行賄,被吉林通化市檢方帶走。
2017年8月27日,莫建成接受審查。圖據中紀委官網
判決書顯示,2017年1月11日,馬永茂因涉嫌行賄被通化市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28日被刑拘。4月8日,經河北張家口市檢察院決定,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逮捕。
2019年6月28日,張家口市橋西區法院一審以馬永茂犯單位行賄罪、行賄罪、職務侵占罪,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
馬永茂不服,提出上訴。12月17日,該案在張家口中院二審開庭。馬永茂的律師對馬永茂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認為法院應認定馬永茂的“自首”情節而不僅是認定“坦白”。律師認為,馬永茂成立自首,應依法減輕或免除懲罰。
據澎湃新聞報道,二審中,馬永茂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成控辯雙方辯論核心焦點。馬永茂律師認為,馬永茂主觀上沒有侵占公司資金意圖,客觀上也未將公司資金據為已有,套取資金進入華美小金庫仍屬華美公司,華美公司賬外資金池(小金庫)有多個專門財務人員管理、使用,小金庫提取的現金主要用于公司經營支出,其中就包括向莫建成行賄的1004萬元。
辯護人認為,馬永茂涉嫌“職務侵占”行為系典型的民營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不規范行為,應當辯證、全面、客觀、歷史看待,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而檢方認為,即使馬永茂把侵占的錢用于公務支出,也不影響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