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因為同事間有矛盾,第二次是因為我通過網上舉報。”連日來,浙江年輕民警被指患精神病并被關入精神病院一事備受關注。
1月2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民警周洋對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在未做出任何危害他人和社會舉動的情況下,他先后被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強制去進行精神病鑒定并送至精神病院治療,已導致其5年無法正常工作。
2019年9月,周洋將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告上法庭,浙江省杭州市經濟開發區法院以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為由,未予受理。
周洋代理律師常伯陽認為,浙江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行為明顯違反《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且對周洋的名譽造成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裁定有違反程序之嫌疑。
對此,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政委方昌順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此事并非周洋所表述的那樣,但目前不方便予以回應,針對此事的相關工作也仍在處理。
▲1月2日,周洋稱因被構陷為精神病,其妻子最終與其離婚。受訪者供圖
32歲民警因工作糾紛被要求做精神鑒定
1982年出生的周洋,2013年大學畢業后,成為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八監區的一名民警。周洋是北方人,性格大大咧咧。入職后,他曾因為其所在監區負責人在其他同事均攜帶私人手機進監區的前提下,以其私自帶手機違反規定為由進行批評。“我當時回懟了他,他沒再說什么。”周洋說。
不久后,周洋再次因違反規定被批評,并被紀檢部門調查。周洋介紹,因管教所工作的特殊性,民警的電腦都有加密程序,“事發當天,我的U盤被同事借走了,我就借用了其他同事未加密的優盤,到監區犯人電腦上進行了相關工作。這名同事的優盤上有一些不雅視頻,被當時六監區的犯人看到后告訴了管教民警。而恰巧這名民警和我有些矛盾,因此向紀委等部門進行了舉報。”周洋說。
據2014年3月31日周洋家屬向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家屬證明材料》顯示,周洋因將淫穢視頻帶入監內的違紀事實,依據《監所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本應適用行政開除處分,為從有利于周洋今后工作、生活等方面考慮,建議周洋自愿提出辭去公職申請。同時,還附有一份《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而周洋稱,該《證明材料》并非出于其本人意愿。
▲1月2日,周洋稱該辭去公職申請表及家屬證明材料均非其本人出具。當事人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周洋提交《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及《家屬證明材料》后,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并未給周洋辦理辭職手續。而是在2018年4月,由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原紀委副書記費某出面,要求周洋做精神鑒定。
隨后,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相關負責人的陪同下,周洋到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進行了精神鑒定,并被要求入院治療。
據杭州第七人民醫院2014年4月1日出具的診斷書顯示,經診斷,周洋為“躁狂,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6天后,診斷醫師在原診斷報告基礎上,手寫修改診斷為“躁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
▲2014年4月,杭州市第七醫院出具診斷稱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一周后便對診斷結果做出修改。當事人供圖
憑借此診斷,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對周洋作出了停職處理。“收回了我的備勤房和相關證件,每月我只能領到此前工資的一半。還被要求按照醫囑吃藥。”周洋稱,他始終不認為自己患有精神類疾病,且也一直拒絕服藥。
周洋表示,因承受不住身邊人稱他有精神病的壓力,他曾多次找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討要說法。“我妻子勸我忍氣吞聲,我不服氣。后來離婚了。”周洋說。
4年后被送精神病院強制治療
周洋稱,這一休就是5年,因單位同事都稱他患有精神病,給他的生活帶來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為了解周洋的精神狀態,上游新聞記者試圖聯系周洋的同事了解情況,但均被告知不知情或不方便回答,并立即掛斷電話。
但采訪中,周洋的鄰居們提到周洋的情況均認為,周洋除脾氣不好外,并無其它異狀。周洋鄰居胡女士說:“我和周洋認識十幾年了,也幫他介紹過幾個女朋友。見面后對方比較滿意。但是人家女孩子家里托人到單位打聽,一聽他有精神病就都吹了。實際上,這么多年接觸下來,周洋就是脾氣有些急躁,最過分的舉動就是生氣敲桌子。其他并沒有什么,人也善良,實誠。”胡女士稱,她和鄰居們都清楚周洋被單位要求精神病鑒定的事情,還曾勸導他想開點,但是不要服用精神病類藥物。
周洋稱,因期間不斷起訴,2018年8月16日,他和其父親接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通知,要求其到單位溝通相關事宜。同日,他被強制送入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我沒有做任何危害社會的事情,即使我要接受強制治療,也要監護人同意,而我父親當時并沒有簽字。”周洋說。
周洋入院一周后,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精神三科為周洋出具診斷報告稱,周洋因“反復興奮話多、情緒不穩5年余,加重半月”入院,因拒絕藥物治療,且不承認患有精神性疾病,因此要求出院。修正診斷為:偏執型人格障礙。
同年8月,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在對周洋進行相關檢查后,出具報告稱,經測試周洋在軀體化、強迫、人際關系、憂郁、焦慮、敵對、恐怖、偏執、精神病性等方面均未發現異常。總癥狀指示顯示:被測者心理健康良好。
▲2018年8月,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心理科診斷顯示,周洋心理健康良好。受訪者供圖
2019年2月13日,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認定周洋無明顯躁狂癥狀。并在7月2日,最后一次為周洋的診斷后認定,周洋總體評價未發現被試存在明顯心里不適感。
“無論是偏執型人格,還是狂躁癥,都不應該被劃入嚴重精神病的范疇,且我有自主的行為意識,也是法定意義上負有行為能力責任的自然人。因此,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經我同意,對我進行精神鑒定并關入精神病院,侵犯了我的名譽權和相關權益。”周洋說。
▲2019年2月杭州市第七醫院診斷結果顯示,周洋無明顯狂躁癥癥狀。受訪者供圖
車窗貼標語遭關禁閉7天
為此,周洋多次以“被精神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公職。后均因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疇被駁回。期間,周洋曾攜帶診斷證明,再次向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復崗要求。
期間,雙方矛盾再次升級。周洋介紹,2019年10月他汽車后擋風玻璃被人貼上了“浙江少管所‘山東籍’民警被精神病”字樣的紅色貼紙。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認為字條是周洋所貼,對其進行了訓誡。
▲2019年10月14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對周洋私家車貼標語發出告誡書。受訪者供圖
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10月14日發布的告誡書顯示,周洋因在汽車后檔玻璃粘貼字條,并拍照在微信中傳播,嚴重影響未管所及人民警察形象,嚴重違反紀律。要求其收到告誡書后,立即清除字條,刪除微信傳播內容。因周洋否認該字條是其本人所貼,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對周洋采取了禁閉7天的處理。
而此前,2019年5月、6月,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兩次對周洋進行離崗培訓后,于同年7月19日,發出《民警曠工提醒告知單》稱周洋自2019年5月27日至7月19日,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曠工28天,并要求其3天內到單位政治處報道。
▲2019年6月17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已培訓不合格為由再次拒絕周洋重返工作崗位。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離崗培訓通知單及曠工提醒告知單中,均未提及周洋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實際上,他們從未提出讓我回去工作,理由還是說我精神有問題。”周洋稱。
強制送檢被指違法 向法院提起訴訟被拒
采訪中,周洋表示他一直耿耿于懷的就是被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強行進行精神病檢查和被關進精神病院。
對此,周洋代理律師常伯陽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對于周洋與同事間的矛盾,一般應由單位出面處理,若出現打架斗毆事件,則應該由公安機關處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周洋有精神性疾病為由,調整其職務,本身不符合規定。
此外,根據《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同時,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且周洋無論是狂躁癥還是偏執型人格均不在強制治療的精神類疾病范疇,而屬于精神類心理疾病范疇,通常以心理疏導為主。
退一步講,即使周洋患有精神類疾病,但并未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危險,也未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也不屬于需實施入院治療的范疇。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強制周洋進行鑒定,并在證明周洋并無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停職及延期上崗的行為顯然是違反《精神衛生法》的。
常伯陽還認為,根據要求,精神疾病類醫院在收治病人時,需進行相關檢查,確診后才可要求患者入院治療。而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及相關診斷顯示,該院在周洋入院前并未對其進行檢查,且入院時并未征得當事人及監護人同意,因此也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另外,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及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明顯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1月2日,周洋稱其停止后,被要求寫申請騰備勤房,后他曾向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反映情況。受訪者供圖
2019年9月,周洋就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部分負責人強迫其進行精神治療并采取不合理的人身強制措施,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2019年9月17日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91民初258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周洋的訴訟請求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平等民事主體間的人身或財產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疇,不予受理。隨后,周洋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均未被受理。目前,周洋已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針對周洋的情況,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政委方昌順在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周洋一事屬其上任前事宜,目前仍在處理中,但周洋所述也并非完全屬實。由于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特殊性質,此事暫不方便詳細透露。
國內曾有類似案例 法院最終判單位違法
上游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周洋事件并非個例。2015年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曾審理過相關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丁某自1979年至某翻譯院從事烹飪、膠印裝訂等工作。1990年6月,某翻譯院分配職工住房時,丁某因申請未能得到批準而與單位領導產生矛盾。期間,丁某又因工作分配等問題與單位領導發生糾紛,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其受到不公正待遇。某翻譯院于1991年6月委托南京腦科醫院鑒定,結論為丁某系人格障礙。1992年10月,丁某被送至南京市青龍山精神病院收容治療。1993年11月,某翻譯院再次委托南京腦科醫院鑒定,結論為丁某系人格障礙(偏執型)。
因認為侵犯其名譽權,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此案的爭議點主要在于被侵權人在其所屬單位多次與領導發生糾紛,其單位作為侵權人在不符合申請精神病鑒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經鑒定,被侵權人患有人格障礙。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侵權人將被侵權人送至精神病院收容治療。此種情況下,被侵權人的單位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后法院認為,偏執性人格障礙是指一種人格偏離正常的狀態,不屬于重性精神病,這類患者的想法雖然偏激、固執,有自我中心的傾向,但不會影響患者對周圍事物的分析、判斷、推理及預期能力,患者雖然措辭激烈,但不會影響其真實意思的表達,故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侵權人的行為應認定具有名譽損害的事實,故該收容治療行為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某翻譯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其單位公告欄內張貼書面道歉信,向丁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丁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20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