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吳長智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吳長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吳長智在擔任吉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松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及副檢察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提拔、案件查辦、工程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07萬余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長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吳長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重大犯罪,且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簡歷顯示,吳長智,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磐石人,1978年10月參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吳長智早年在吉林市委組織部工作,2011年年初調任松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3年后出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2016年11月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18年11月,吳長智被查,2019年4月被通報“雙開”。經查,吳長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車輛,違規借用住房,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