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增志近照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從2014年10月10日被刑拘,至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滿增志被羈押了1642天。
2019年12月24日,滿增志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東高院”)作出的終審裁定,他終獲無罪。
今年57歲的滿增志是山東德州巨嘴鳥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嘴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被授予“山東省勞動模范”“德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等榮譽稱號。
2014年,是滿增志及巨嘴鳥公司出現轉折的一年:因經營遇到困難,無法及時應對儲糧戶的集中擠兌,滿增志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此后五年多的時間里,滿增志經歷了偵查、審查起訴、追加起訴、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檢方抗訴、終審裁定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后,終獲無罪。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該案的數份法律文書了解到,一審法院曾認定滿增志等人騙取銀行貸款共計1950萬元,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滿增志有期徒刑五年。而對檢方曾指控的合同詐騙罪,則未予認定。
滿增志說,他目前正努力讓公司恢復正常的經營生產,“雖然困難很大,但是我必須去做,我不能對不起那么多職工”。
滿增志案時間軸。
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拘
巨嘴鳥公司成立于1998年,經營范圍包括小麥粉生產銷售、糧食收購及銷售等,注冊資本5500萬元,滿增志的妻子安玉玲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
滿增志告訴澎湃新聞,公司原糧部負責向周邊的村民收購原材料(小麥),村民可按照市場價直接賣給公司,也可將小麥交給公司保管,公司發給村民儲糧證,村民們可憑借儲糧證隨時來公司提面粉或者按市場價將小麥兌換成現金。“公司收購小麥早已形成慣例,公司也始終履行了承諾。如果我們信譽不好,老百姓后面肯定不會再把糧食交給我們。”
轉折出現在2014年。
巨嘴鳥公司的經營當時遇到困難,資金周轉出現了問題。那一年,該公司收了650余戶村民的糧食,價值超過800萬元。
“我們當時考慮的是,先把銷售面粉的資金用來還銀行的貸款本息。還了銀行之后,銀行再發放貸款,我們再用這筆錢來支付村民的小麥款。”滿增志說,由于銀行當時覺得此前的擔保單位出現不良狀況,讓他更換擔保單位,但他始終未找到合適的擔保單位,致使貸款未能發放。
2014年9月21日,大量村民圍堵在巨嘴鳥公司廠院門外索要所存糧食或糧食款。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介入后,認為該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且涉案金額巨大。警方取得多位村民的證言后,于同年10月9日將滿增志夫婦傳喚到案。
次日,滿增志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犯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被逮捕。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15年7月,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巨嘴鳥公司及滿增志、安玉玲、財務主管馬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提起公訴。
審理過程中,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兩次以補充偵查為由向德州中院申請延期審理。
2016年5月,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追加指控山東生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命海公司”)、 巨嘴鳥公司、滿增志、安玉玲、馬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滿增志、安玉玲犯詐騙罪。
公訴機關認為,巨嘴鳥公司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與糧農簽訂小麥存儲合同騙取糧農的小麥,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巨嘴鳥公司及滿增志、安玉玲、馬某某的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公訴機關還指控,滿增志、安玉玲、馬某某在以巨嘴鳥公司或生命海公司的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銀行申請貸款期間,采用偽造虛假購銷合同的手段,向銀行編造虛假貸款理由、隱瞞貸款實際用途,騙取銀行四筆貸款共計1950萬元。
德州中院對該指控內容以及相關辯解理由與辯護意見綜合評判認為,無法證明滿增志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案發后巨嘴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為償還小麥款。故公訴機關指控滿增志等人詐騙糧農小麥款的犯罪事實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不過,德州中院認為,巨嘴鳥公司、生命海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2017年5月3日,德州中院作出(2015)德中刑二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巨嘴鳥公司及生命海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共處罰金380萬元;滿增志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安玉玲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馬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發回重審,德州中院改判無罪
滿增志等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滿增志的辯護人、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金才提出,一審法院在變更罪名前未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山東高院最終采納了辯護律師的上述意見。
2017年7月,山東高院作出裁定,撤銷(2015)德中刑二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發回德州中院重新審理。
審理過程中,案件又經歷了補充偵查、延期審理等過程,2019年3月7日,公訴機關撤回對生命海公司的起訴。
2019年4月9日,德州中院對滿增志取保候審。
德州中院重新審理后認為,經查,巨嘴鳥公司及滿增志等人向銀行貸款均是歸還原來舊貸后借新貸,銀行工作人員對倒貸行為明知,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因被騙而發放貸款。同時,各筆貸款均有一定的擔保,案發后,銀行積極起訴,對被告單位及擔保財產進行查封。該院認為,巨嘴鳥公司、滿增志、安玉玲、馬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9年4月26日,德州中院重審判決稱,為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依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同時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穩定發展,判決巨嘴鳥公司、滿增志、安玉玲、馬某某無罪。
此后,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部分抗訴內容正確,應予支持。同年9月2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山東高院作出《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
山東高院:銀行工作人員對倒貸行為是明知的
2019年12月18日,山東高院作出(2019)魯刑終208號刑事裁定書。
山東高院作出的(2019)魯刑終208號刑事裁定書(部分) 裁定書載明,該院審理后,就四筆銀行貸款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綜合評定如下:
從本案案發情況看,案發時四筆銀行貸款均未到期,且被告單位每月按時付息,至2014年10月因糧農存糧事件發生,公安機關對巨嘴鳥公司主要負責人刑事拘留,該公司的生產經營迅速陷入停頓,導致逾期不能償還貸款。
從本案證據看,涉案的四筆貸款均系被告單位的老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對倒貸行為是明知的,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對被告單位提供的虛假購銷合同等資料也是明知的,并幫助協調“過橋資金”,被告人貸款后即償還過橋資金或銀行貸款,不可能用來履行購銷合同約定的實際用途。
從本案后果看,涉案四筆貸款均有銀行認可的擔保,銀行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被騙,而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德州中院民事判決對涉案四筆貸款均確認借款合同有效。
另,出庭檢察員認為“銀行部分工作人員的明知,不代表銀行明知”。經審理認為,銀行作為法人實體,其主觀意志只能通過代表其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的意志予以體現。因此,實際負責貸款業務的經辦人員在取得授權、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認知行為應當認定為銀行明知。
綜上所述,根據《貸款通則》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貸款人應當對擔保人的償還能力嚴格審查,貸款發放后,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合同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履行了應盡職責,也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因虛假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而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被騙發放貸款。
此外,本案銀行經辦貸款的工作人員對購銷合同虛假是明知的,但其沒有實際履行審查購銷合同真實性的義務,故不能認定銀行是基于借款人的欺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發放貸款。
裁定書顯示,山東高院認為,巨嘴鳥公司、滿增志、安玉玲、馬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該案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談未來:將機器運轉起來,恢復生產
滿增志告訴澎湃新聞,2014年,他52歲,這對一個企業家來說仍屬于黃金時間。盡管公司經營上遇到點問題,但遠不至于辦垮。
“從被抓的那天起,我就堅信我是無罪的。”滿增志說,他是一名共產黨員,接受過黨多年的教育,深知自己的責任和使命,“我肯定不會做違法的事情,就算我不為自己考慮,我也得為跟我一起干活的工人考慮。”
滿增志說,他進看守所的第二個月,頭發就大把大把地掉,身心遭受了很大的影響。不過,他始終沒有放棄,他堅信司法一定會還一個清白給他。被羈押期間,他時常在想,出去以后怎么把工廠救活。
下一步,滿增志打算申請國家賠償:“不為別的,就是想正個名,也希望以自己的經歷給全社會提個醒。”
滿增志清楚,想恢復生產,困難重重。擺在滿增志面前的首要問題就是,廠房和設備閑置了多年,需要一大筆維修資金才能保證機器恢復運轉。“現在的經濟形勢、市場和5年前相比有很大的變化,還得靠相關部門多多幫助我們,不然前景不容樂觀。”
滿增志的辯護人、律師周金才表示,滿增志曾先后被控詐騙、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四個罪名,最終被認定無罪,非常不易。 周金才說:“本案中,我們應當看到,滿增志遭受四年有余的牢獄之災。同時也要看到,德州中院、山東高院貫徹中央保護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政策,堅守法律底線,勇于糾錯,將清白還給了滿增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