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0年1月13日),一起舊案的再審宣判,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2006年3月6日,16歲的張志超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入獄13年后,經過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張志超無罪。
時間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后,2月11日14時04分,該校一名老師報案稱:“宿管科工作人員在校內打掃衛生時,在教學樓西側三樓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尸體”。
接警后,臨沭縣公安局分別報告市公安局、縣政法委,并匯同縣檢察院趕赴現場,認定此尸體是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證詞,警方認為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