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錢江晚報報道了這樣一則消息:杭州一法學博士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緣由是新升級的人臉識別技術。這位年卡用戶質疑的理由是:一家動物游樂場也能采集人臉信息,萬一信息泄露誰能負責?
這個話題當時引發了社會上的強烈反響。很多人內心都存在著同一個疑惑:大數據時代,我們的信息安全該如何保護?
這次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也在關注這個話題,其中包括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
在接受錢江晚報“云上同心橋”采訪時,他透露,這次他帶來一份《關于大數據廣泛應用背景下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建議》。
他認為,由于個人信息的資源價值,各個層面都重視挖掘個人信息、行為模式等數據,導致個人信息使用不斷膨脹和擴散,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詐騙案件,保障個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草案中,也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其中。
過度采集個人信息
呈現信息安全隱患
“如今,大家都是‘機不離手’。每個人的手機上,都裝載著各種APP軟件。你要進行某個操作時,就要采集你的信息。如果不提供,就無法使用這個技術帶來的便利。”在接受錢江晚報“云上同心橋”采訪時,殷興山委員坦言,“適度的信息采集是必要的,但要讓信息持有者擁有知情權、自主權。比如,提取你的身份信息、健康信息、金融狀況信息等,要建立在你本人知曉、同意的基礎之上。現在的問題是,有些信息采集是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提取,還有一些是強迫,甚至過度的。”
“運營主體處于強勢地位,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殷興山委員的觀點,寧波鄞州區政協委員楊美科也很贊同。他開玩笑說,作為一名有著20多年信息技術經驗的應用者,也迫切需要對個人信息進行有效保護,“比如,個人數據授權采集,不管哪個單位或部門,采集個人信息數據都必須告知信息主體,確保當事人的知情權。但現實是,幾乎所有的應用程序在使用之前都要‘授權’,不授權不給用,授權了你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授權了哪些,還有一些軟件要你授權毫無關聯的信息,比如位置等等。”
楊美科說,與其要用戶好好保護自己的信息,不如加大力度懲罰泄露用戶信息的企業。
保障迫在眉睫
多管齊下多方位保護
“保障個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這次來參加全國兩會之前,殷興山委員認真進行了調研。針對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監管、運營主體缺乏規范、信息主體保護意識淡薄等問題,殷興山委員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
2019年3月,全國人大已將《個人信息保護法》納入立法規劃,建議加快立法進程。通過專門立法,統一對公私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明確運營主體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程序和保密、保護義務,不當使用、保護不力的法律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手段和處罰措施等。
二是加強監管力度。
建議在立法中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或牽頭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建立統一的制度規范,有權監督運營主體,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若采取牽頭負責模式,監管機構要發揮協調職能,相關部門應依法配合。
三是確立信息運營規范。
明確運營主體必須依法采集、使用、保管個人信息,有明確正當的目的,符合“最少、必需”要求,并經過信息主體明示同意;注重平衡保護,在強調個人信息保密義務的同時,明確基于法律規定、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信息主體同意等例外規定,實現特定情形下個人信息無障礙流通;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制定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公開、使用規則,做好流程監控,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事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將技術防護納入法律規范,推動運營主體加大技防投入。
四是賦予信息主體自我保護權力。
明確“信息自決權”,賦予“被遺忘權”,賦予審查、拒絕權,賦予救濟權,“比如,信息主體有權決定是否告知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建立‘知情同意’制度,只有信息主體知情同意,運營主體方可采集、保管、使用個人信息。”殷興山委員說。(記者 藍震)